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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制度的规范与适用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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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制度的规范与适用2500字   纵观《民事诉讼法》全文,仅有一条是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它作为“新起之秀”,毫无疑问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此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相关的解释,并且学者观点也众说纷纭,所以,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先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实施不统一所以说要发挥先行调解制度的作用,就要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3/view-13031901.htm   证人;证人出庭;证人保护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民诉法》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全文与先行调解相关的条文仅此一条,所以很难从不到40字的条文中对其进行概念的明析,所以关于先行调解的概念,学界也是综述纷纭《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之初,对于先行调解,王胜明(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对先行调解做了如下的叙述:第一点,为了完善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将先行调解写入《草案》;第二点,先行调解具有调解所具有的优势,是诉讼所不能比的,方式灵活多变、程序简单快捷、履行率高;第三点,起诉前未经社会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第四点,经人民调解的,未调解成功的,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先行调解。

因上述的原因和实践的需要,增加:“当事人起诉????????先行调解 随后,通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当事人起诉????????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的规定呈现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中  所以,应该将先行调解理解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先行调解适用条件的,先不予以立案登记,立案庭法官就纠纷的具体类型,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制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适用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在主导性的地位上,邀请或委托对案件具有调解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无需立案,纠纷化解;调解失败案件则进入诉讼程序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2016年最高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指出“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此《改革意见》中提出的调解前置程序为先行调解的范围提供了很好的参照,设立该程序的目的就是对诉讼前某些类型的案件先进行调解,从而能够使大量的简单纠纷能分流到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与立案登记制的有机配套,使得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越加明确。

那么除了此《改革意见》中的七类案件,应当将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的六类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也应纳入在先行调解的范围内并且同样适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禁止适用调解的规定  首先,应当将先行调解理解为调解的一种特殊程序,它们是具有一定共通性的;其次,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因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快速便捷的解决争议是受害方的迫切要求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多因长期经济合作形成“人合”关系,着重对此类纠纷的调解,易于双方的友好关系继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根据费用相当性原理,如果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不仅使当事人长期陷于诉讼,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应采用先行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纠纷因此,上述六类纠纷应当先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应进入诉讼程序  三、先行调解与相关程序的对接  (一)诉讼费的收取问题  由于先行调解的目的在于快捷、高效的解决纠纷方式,减少当事人及法院的司法成本,因此实践中,对先行调解一般不预先收取费用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则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果要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则按照确认之诉程序进行收费,其费用比普通的诉讼费用低廉免收或少收诉讼费用可以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的先行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以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二)申请司法确认  因为按照以上总结的观点,先行调解是在法院作为主导地位上,邀请或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此时纠纷还未进入到诉讼程序,具有非诉性质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法院法官对该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但鉴于先行调解的非诉性质,该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该调解协议,要赋予其效力,可以根据《民诉法》新增的司法确认程序,请求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从而使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  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拖延,在立案后再进行诉讼调解或判决  四、结论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但法律就先行调解的概念、适用范围等问题均没有做出具体设定。

在立案审查制的背景下,先行调解的概念、适用范围等问题至今一直还存有争议在立案登记制替代立案审查制之后,作为新起之秀的先行调解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困惑,理论界和司法界势必要对先行调解制度进行规范化和细致化研究,那么对先行调解制度具有有价值型的研究,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务更趋向于公平、正义、高效、便捷的导向性,无疑是一个很强的促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仁法.浅议先行调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6).  [2]王阁.立案登?制对先行调解的重要影响分析[J].理论探索,2016(5).  [3]王乙竹.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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