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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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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指导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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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1〕 224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搞好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要经实地勘测,做到工程安排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可靠,并由市级农发办组织审核、审批项目工程招标前要完成施工图设计,市或县级农发办应按规定统一组织,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或由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及时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以确定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或拦标价)二、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和主体凡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土2建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等另有规定除外)包括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和符合招标投标的配套物资设备、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均列入招标范围。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和特点,为强化责任和调动积极性,项目招标主体(招标人)一般应为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或等同机构);县级农发机构具备招标主体资格且有积极性的也可作为招标主体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人(主体)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三)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四)具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或类似工程招标累计业绩在 3000万元及以上优先四、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从 2015 年度项目计划起,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除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外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实施要点详见附件 2)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3(一)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导考量因素,以最接近合理低价(评标基准价)的价格为最优的一种评标方法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应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然后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比较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除外三)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总分 100 分,应包括合理性得分0~30 分,投标价得分 0~70 分。

报价合理性和投标价得分之和最高者中标四)评标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五)最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以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级相同的以信用等级高的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以注册资本金高的优先五、招标的组织和程序管理市县级农发办应作为招投标工作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和设计等有关内容,及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主体为乡镇政府的,招标前要4经县级农发办审定招标文件并报市级农发办审查备案;招标主体为县级农发办的,招标前要经市级农发办审查招标文件并备案,同时按招标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应进入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并严格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六、加强投标人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投标单位要具备水利或市政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与实施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且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

投标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投标文件中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二)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等主要技术人员应是本企业的在职(注册)人员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作为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合同文件中,应约定上述人员到施工现场的服务时间,未达5到要求的,按约定核减相关费用要加强投标人信用信息管理,投标人如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以前年度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业绩差,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七、有关资金使用和管理按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对于招标前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节余及竣工决算节余财政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规定,应经省或市级农发办批准缴回同级财政,若继续使用必须继续用于原项目区工程建设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结余资金工程项目计划应由县级农发办组织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请市级农发办审批后实施。

以单个项目资金折算,总节余资金额低于计划资金 10%、且少于 50 万元(含)工程项目,县级农发办进一步造价审核后报市级农发办审批,可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委托原中标人实施;总结余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 10%或多于 50 万元的,县级农发办进一步造价审核后报市级农发办审批,重新招标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从项目县管理费中支出,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八、其他本实施意见中未提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省农发办之前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违背的,按本实施6意见执行若国家农发办出台新的相应制度办法,应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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