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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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岩区年度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等相关精神,为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加快云岩区政府法治建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岩区政府各行政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的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年度目标考核评议工作。该考核评议总分为 100 分。第三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建立“行政一把手” 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

2、每年度针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变动,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 分)。未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未设置具体工作机构或未有领导分管或专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分别扣 分。第四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区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本单位、2本部门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对全年工作进行了自查和总结,并将年度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分别于每年 4 月底和 11 月底之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分)。逾期未报送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的,分别扣 分。第五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一年不少于四次,做到会议有记录;对重大行政管行政管理、

3、行政执法事项应实行集体研究并决策,并按相关制度和程序报批( 分)。未开展此项工作扣 3 分。第六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区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修订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内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对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第七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认真做好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新公布实施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核准各项执法依据,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好对社会公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第八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开展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分解工作,根据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工作实际,将行政管理

4、、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分解到科、所、队、室,分解到人,制订和完善职权职责分解细则(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3第九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针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2 分。第十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试行)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细则,针对本单位、本部门科、所、队、室以及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定年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考评方案(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第十一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5、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等应按相关程序通过公告栏或网上公开(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第十二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已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 职权职责分解细则、 执法依据梳理表、各类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样本)、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年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考评方案等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资料整理汇编成册的(加 分),未开展此行工作的扣 分。第十三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应进行清理,对现存合法、有效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应排序并录入电脑,将目录清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分);根据区政府的工作安排

6、定期开展规范性行政文件清理4工作( 分);以本单位或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报区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和备案的( 分)。未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的分别扣 分。第十四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 分)。(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或超越权限作出行政行为的,有一起扣 分;(二)委托行政执法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扣 分;(三)行政行为的做出未按法定程序作出的,有一件扣分;(四)应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作出的,有一起扣分;(五)行政执法依据适用错误或未能准确适用的,有一件扣 分;(六)对行政许可、行政确

7、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事项应建立执法台账,对政执法事项概念不清,台账不明的扣 分;(七)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交的,有一起扣 分。第十五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应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事项( 分)。5(一)应设立便民利民服务大厅、工作室、或单位办证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分),未设立的扣 分。(二)一次性告知各类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一次性提供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和表格( 分)。未一次性告知或未按时限办理的,接到投诉或举报经查证核实的发现一起扣 分。

8、(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以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后未加强监管的,接到投诉或举报经查证核实的发现一起扣分 第十六条 区属各行政部门应依法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案件( 分)。(一)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作出应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做出处理( 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自由裁量超出法定幅度或范围以及显失公平、公正原则的,有一件扣 分;(二)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备的( 分),未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有一件扣 分;(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作出后,被处罚人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

9、申请强制执行,若行政执法部门因特殊缘由终止向6区政府法制办送交相关报告说明,既未向区政府法制办送交相关报告说明,又未的,有一件扣 分;第十七条 区各行政单位和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分)。(一)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如有随意涂改、字迹潦草、未经相对人签名压印等情形的,经检查发现一份扣 分;(二)行政执法卷宗不按相关规定装订,经检查发现一件扣 分;(三)行政执法卷宗未及时归档,未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管理或造成重要证据及卷宗丢失的扣 分。(四)未按省、市上级部门或区政府法制办要求,开展年度案卷评查工作的扣 分。 第十

10、八条 区属各行政部门应(九)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一人扣 分。区各单位应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分)。第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0 分)。(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有一起扣 5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7(二)不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一件扣 5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办理涉法信访案件(5 分)。办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有一件扣 2 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而逾期不改的,有一件扣 2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领导干部

11、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工作(10 分)。(一)未按要求参加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相关培训班、会议的,有一人扣 2 分;(二)未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扣 2 分;(三)自行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应不少于 5 天(总学时不少于 40 小时)(5 分)。未达到规定培训时间的,按比例扣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依法行政知识宣传工作(5 分)。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5 分)。(一)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有一人扣 1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8(二)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的,有一人扣1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三)行政执

12、法证件不及时注册年审的,有一件扣 1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扣 2 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区政府部署的各项依法行政工作任务(10 分)。(一)未及时完成区政府布置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有一件扣 2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二)未及时完成区政府布置的规范性文件拟文及征求意见任务的,有一件扣 2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三)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材料的,有一件扣 2 分,最高扣 8 分;(四)未按要求建立依法行政专门档案的,扣 5 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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