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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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难民的法律地位姓名: 学校: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目 录论 文 摘 要I一、难民概述及其法律地位初步分析1二、当今国际上难民应有的法律地位1(一)难民的入境管理1(二)难民的居留管理2(三)难民的离境管理2(四)难民的待遇3三、我国难民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6四、提高我国难民法律地位的策略和建议7(一)立足于国际公约,完善我国的难民立法7(二)以法律的形式对难民的概念作出规定7(三)制定难民的相关户籍制度7(四)成立专门的难民主管机构8参 考 文 献99论 文 摘 要难民问题是一个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而又复杂的问题,进入新世纪之后,尤

2、其是叙利亚局势的动荡产生了大量的难民,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难民问题日益突出。尽管难民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国际社会真正关注并保护难民则始于一战以后。难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义,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应受到有关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帮助并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根据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规定,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难民的入境、居留的出境;2.难民的待遇。难民的权利和地位蕴含在其法律地位之中,因此,明确难民的法律地位对于难民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难民的定义,比较了难民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为难民法律地位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前提。接着,在此基础

3、上,从难民的入境、居留、出境和难民的待遇两个方面分析了难民的法律地位。最后,结合我国难民问题的现状分析了难民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针对难民在我国法律地位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 难民 法律地位 待遇 论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概述及其法律地位初步分析难民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难民概念是20世纪20年代由一系列的保护难民的国际文件所确定的的。国际法上的难民概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通过一系列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确定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数百万难民流落欧洲各地,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欧洲各国展开保护难民的措施,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协定和公约,难民的概念也开始表述

4、于这些文件之中。按照这些文件的表述,难民一般是指某人在他的原籍国之外,且没有他的原籍国政府充分和必要的保护。真正以一个普遍性国际性条约形式对难民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是1951年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但是1951年公约在起草时,一些国家不愿承担过多的义务,为此,公约列入了1951以前和仅限于发生在欧洲的事情两个限制性条件。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上述1951年难民公约关于时间方面和地域方面的限制,使难民的概念真正的有了普遍意义。因此,按照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适用1951 年难民公约的规定,难民可以界定为(1)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之间根据相关的国际协定确定为难民的人;(2)有正

5、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受到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 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二、当今国际上难民应有的法律地位难民的法律地位是指难民所在国依据国家主权和其所承担的保护难民的国际法律义务,确定难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行管理。主要包括了难民的入境、居留和离境以及难民的待遇。(一)难民的入境管理难民进入他国寻求庇护,应当向他国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即为非法入境。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迫害的紧迫或者本国政府拒绝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难民只能通过非

6、法途径进入避难国,避难国应当给予难民更多的便利。对于非法入境的难民,国家应遵守边界不拒绝原则,即无论如何不能将难民驱离边境。难民已经越过边境到达其境内,即使国家不愿意让其在其境内居留,也应该为其提供暂时的栖身之所,而不能将其驱回。国家对于未经许可而非法入境的难民,不能因为其非法入境的理由而对其施以刑罚。因为难民的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与缺乏必要的手续非法入境相比更为重要。但是难民应当毫不迟延地自动向国家有关当局说明非法入境正当理由,刻意逃避向国家当局说明理由或者其理由不属于造成其难民地位的原因,都会受到国家的惩罚。(二)难民的居留管理国家接纳难民并对其进行甄别之后,若许可难民在该国居留,则应当为难

7、民提供相应的行政措施以给以其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为方便管理难民和明确难民的地位,国家可以为难民办理身份证件,进行户籍登记。国家对于在其境内的难民应当发给旅行证件,难民凭此证件可以在该国领土之外进行旅行。难民在庇护国有选择居住地和在该国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但是该国法律中对外国人的行动自由做出了规定,那么难民也应遵守。如果难民行使权力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但是该国不能对其进行援助时,庇护国当局应该为其提供协助。庇护国不得对难民有歧视行为,不得对难民征收高于或者其本国国民之外的捐税,也不得任意征收难民的财产。庇护国应允许难民将其携带进该国的资产转移到重新定居的国家,不得对其加以阻止。(三)难民的离境管

8、理难民有离开庇护国的权利,难民离开庇护国,通常有三种情况:自愿遣返回国、前往第三国安置、暂时离境。自愿遣返和前往他国安置,一般由庇护国和第三国或者难民的本国进行协商,为难民的的离境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供相应的便利。第三种情况庇护国要按照外国人的标准为难民办理相关手续,难民也要遵守该国关于离境的规定。难民离境前往他国,庇护国要为难民办理旅行证件,凭此证件难民可以再该国领土之外进行旅行。但是如果基于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或者本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庇护国可以拒绝签发该类证件。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于难民居留国签发给难民的旅行证件应当予以承认。难民前往他国旅行,必须向目的地国主管当局提

9、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离开庇护国前往目的地国。难民应当持庇护国签发的旅行证件前往目的地国的使领馆或者该国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签证,获得签证以后可持有旅行证件等相关证件前往目的地国。(四)难民的待遇所谓难民的待遇也就是难民应享有的权利及他对所在国的义务,难民经甄别并被允许在庇护国居住,就可以享受到1951年公约中专门对难民设置的权利和待遇。难民应当对其在居住国内的行为负责,居住国可以对难民行使属地管辖权,对难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1.不推回原则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不推回原则,它是难民其他待遇的前提,因此,不推回原则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不推回原则是指各国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将难民驱逐或推回

10、到因为他的种族归属、宗教原因、所属国籍、参加一社会组织或具有某种政治意见而可能遭受危险的领土边界,除非有确切理由认为难民危害到所在国的安全,或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不推回原则包括对难民的边界不拒绝、不引渡、不驱逐,同时也包括对难民的域外不推回。边界不拒绝要求国家在难民试图进入其边境时,不能因为不愿接纳难民的理由而将难民驱离其领土边界。边界不拒绝是不推回原则的重要要求,是其他难民保护的先决性原则,只有进入了庇护国的边境才可以谈难民的保护。引渡也可以看做是推回的一种形式,因为将难民引渡回其本国同样会使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如果一个国家希望将难民引渡回国的理由和难民之所以成为难

11、民的理由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庇护国应当拒绝这样的引渡。不驱逐是指庇护过不能肆意将难民驱离本国,除非难民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庇护国的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即使因为上述理由,庇护国也不得将该难民遣返回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域外不推回究竟是不是不推回原则的一种仍然存在着争议,因为此时难民并未进入该国的领土范围内,这不符合不推回原则的含义。基于主权原则,域外推回难民并不涉及根本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不推回原则中的“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定义可以推断域外的推回仍属于驱逐或者送回或者与之类似的推回形式,因为域外推回的结果仍然是造成了难民被迫返回其生命和自由遭受威胁的领土内。2.难

12、民待遇的内容及标准(1)法律上的地位。难民法律上的地位包括了难民的个人身份、财产权利、自由和向法院申诉的法律权利。难民的个人身份,要遵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但是因为各国对住所和居所的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没有住所的难民,其个人身份要受到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支配。无论难民是否具有国籍,在他进入庇护国之后,即应服从该国的属地管辖,其个人身份要受该国法律的支配。这是因为,难民因畏惧迫害而离开国籍国时,他就失去了国籍国保护,其法律也就不能再支配难民的个人身份。并非所有的难民身份均受庇护国法律的支配,难民以前基于个人身份取得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方面的权利,庇护国要予以承认。 难民在庇护国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或者附着于

13、其上的各种权利,以及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和其他契约方面,庇护过国最基本要给予一般外国的待遇,如果有条件可以给予他们更为优惠待遇。关于难民的工业财产和艺术权利的保护,其经常居住庇护国要给与国民待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这些权利即使在外国也受到保护。给予难民工业财产和艺术权利国民待遇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更具有广泛的认可性,其保护也就更有一般性。合法居住在庇护国的难民享有结社的权利,但是该社团必须是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的,因为即使是外国人也不享有组织政治社团的权利。庇护国在同样情况下要给与难民结社最惠国待遇。 难民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享有向庇护国法院

14、自由申诉的权利,在法律救助和免于提供诉讼担保方面,庇护国应给与难民国民待遇。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因此,即使是非法进入和居住的难民也享有此项权利。(2) 有利可图的职业活动难民在进入庇护国之后,为了生存下去,需要进行工作,这也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庇护国应当给予难民进行有利可图的职业活动的待遇,如果仅仅提供物质上的援助,那么难民不可能在庇护国长期居住下去,因为援助只能是暂时的,难民需要通过工作养活自己以及家庭。有利可图的职业活动包括了以工资受偿的雇佣、自营职业和自由职业。难民如果有能力也可以从事自营职业,如开办工厂、农场或者设立公司企业等等,庇护国对此应尽量给以优惠,并且不能低于一般外

15、国人享有的待遇。难民持有庇护国所承认的文凭、证书可以从事自由职业,对此庇护国应尽量给予优惠,并且至少不能低于一般外国人所享有的待遇。自由职业不同于有偿的雇佣,难民需要凭借自身所持有的文凭或者证书才能从事。这些证书或者文凭可以是其国籍国所授予的也可以是通用的,但是无论如何必须得到庇护国的承认。(3) 难民的福利待遇难民的福利待遇包括定额供给、房屋、公共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如果庇护国存在着定额供给制度,则在该方面应给与难民国民待遇。但是,这种定额供给必须是普遍的适用一般国民的且分配的只能是缺销产品。对于仅适用于特殊人群的的定额分配或者是非缺销的产品的定额分配不能适用国民待遇,但是可以比照一般外国人给予相同的待遇。房屋权是保证难民居住的基本权利之一,难民可以要求庇护国给以他们房屋权。房屋权包括了房屋的购买、租赁等方面,如果关于这类问题是规定在庇护国的法律中或者有政府直接管理,则庇护国应给予难民尽可能的优惠待遇,并且至少不能低于同等情况下一般外国人的待遇。受教育是难民的基本权利,庇护国应该保证难民能够接受初等的教育,并在此方面给予其国民待遇。如果本国初等教育免费,则不能向难民收取费用,如果收费,基于同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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