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医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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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业医务人员的,提高开业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个体医疗护理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业或临时执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第三条 开业(包括临时执业)医务人员系指从事中医、西医、护理、助产等医疗、护理活动的个体医务人员。 第四条 私立门诊所系指开业医务人员单独或合伙开设的门诊所。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业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各卫生工 _协会(包括农村卫生工 _协会)应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开业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开业 第六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务人员,可以申

2、请开业: (一)中等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 (二)具有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团以上机关发给的医士以上资格证书的; (三)曾领有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并能够继续行医的; (四)从师学医兼实践五年以上,具有针灸、推拿、正骨、镶牙等专长,并经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格的。 第七条 具有本市暂(寄)住户籍的外来医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开业: (一)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开业许可证明、同意来本市执业的证明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外省市医务人员; (二)持有港、澳、台当局核发的医士、护士以上资格证书,

3、并经本市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合格的港、澳、台医务人员; (三)持有外国医学院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医士、护士以上资格证书,经中华人民 _卫生部验证合格的外国人。 第八条 开设私立门诊所须具备与申请开办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房屋、设备等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业: (一)在职的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 (二)乡村医生、城镇里弄卫生员; (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及其他不能亲自应诊的; (四)擅自离职或被开除的医务人员,未满五年的; (五)不服从国家分配的.医学院校毕业生,未满三年的; (六)曾受过吊销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处罚的; (七)正在服刑期间的; (八)其他不得开业的人员。 第

4、十条 申请开业者,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向开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行医。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行医证明书。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私立门诊所,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门诊所章程; (二)本人及参加人员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或暂(寄)住户籍证明; (三)本人和参加人员的学历、职称、从业经历证明; (四)本人及参加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 (六)资金、设备、仪器情况;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

5、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开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同意开业的,即发给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 第十三条 复业、变更执业内容或迁移执业场所的,应在十五天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开业医务人员死亡,其家属或关系人应在十五天内报告发证机关注销开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被批准开业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在开业期间其应享受的离退休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开业医务人员应当按批准的地点和执业范围执业,不得流动行医和擅自变更执业范围。 第十六条 执业场所应张挂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及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开业医务人员应当使用发证机关核定的名称、病历卡、

6、处方笺及发票等。 病历卡、处方笺及发票等在使用后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各类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物价局核定。 在私立门诊所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开业医务人员开办的门诊所可以按核准的执业范围配备少量必需的药品及医疗必需的器材,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除外。 合伙开办的私立门诊所设中、西药房,须经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 执业时应当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预防交叉感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现难以诊治的病例,应及时告诉病人或其家

7、属;遇到无条件进行抢救的危急病例,应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抢救。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限期停业整顿; (四)吊销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的,应同时建议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单独执行或并处。收到罚款应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单。罚款所得应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违反

8、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无证开业行医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惩处。对拒绝、阻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物价 _门依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 _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防疫部门按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在

9、接到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复议一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护人员管理办法xx-09-07 17:25 | #2楼 一、医护人员版基本原则 1.医护人员版的宗旨是:“交流、合作、分享、倾诉”。 2.希望医护人员版安静、祥和、温馨、整洁。希望大家互助为本,相互尊重。 3.医护人员版主要是为医护人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地方,同时也欢迎广大热爱医护职业的网友进行参与,从而营造一个以医护为主题的温馨、祥和的交流平台

10、! 4.医患之前应秉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原则进行交流! 5.医护人员版不接受患者的医学咨询,如有问题请到天涯医院发帖咨询。 6.医护人员版和天涯医院是一个互助互动的版块,希望医生们在闲暇之余去天涯医院义务回复,享受帮助别人的快乐,同时也希望天涯医院的医生们常来医护人员版进行交流。 二、医护人员版删帖标准及其处理办法。 1.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天数的取消其发言权的处理。特别指出,滋事闹-事者,永久封其发言权。 2.对于发布广告者,不管其形式均给予删除,并取消其发言权。 3.对患者的咨询贴给予删除,请发至天涯医院。 4.利用咨询之便发布色情淫秽图片和文字的,给予删除

11、并封其发言权。 5.中西医应取长补短,严禁中西医之争,有则封之。 6.医学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严禁恶意争吵,有则封之。 7.医患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严禁有侮辱性质的言语,有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发言权。 8.医生之间要相互尊重,可以发表不同 _,不可以相互侮辱。 三、加红脸与漂红 1.能够客观的阐诉一些问题,或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并有一定价值的贴子,版主可以给予加红脸。原则上贴不予加红脸! 2.对于社区公告,版块公告,特殊事件,相关专贴,版主将对贴名进行漂红。 四、医护人员版奖励原则。 1.对于参与版块管理,举报不良行为的,将定期给予奖励。 2.对于版块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经采取将给予奖励。 3.对于加了红脸的贴子(公告、版务相关贴除外),对 _给予一个红包的奖励! 【医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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