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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一章 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
2、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三)检疫处理区,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存放区等。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3、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适用原则:(一)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二)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上述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设置规范的要求。(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
4、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者邮检作业场地规范设置。五、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六、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八、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
5、不适用本规范。九、法律法规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
6、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四)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
7、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三、场所用房(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四、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
8、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五、其他(一)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二)对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二、场地设置”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第二节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9、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二)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
10、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五)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六)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七)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九)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三、场所用房(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
11、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四、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
12、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第三节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不予放行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
13、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并与海关联网。预留安装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
14、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三、场所用房(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三)提供具备网络
15、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四、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第四节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对因铁路轨道因素导致隔离围网(墙)不能全封闭的,应当设置监控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