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谈基层警察纠纷调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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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谈基层警察纠纷调解的重要性 姓名: 学校: 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目 录摘要11、 导论(一)问题提出与研究出路2(二)警察纠纷调解概况3二、纠纷调解规范化背景下的悖论与冲突3(一)纠纷的形式3(二)社会空间4(三)组织体制5三、基层警察纠纷调节中的行动策略和暴力行为6(一)各方的行动策略6(二)暴力行为的再产生7四、结论与提示9(一)警察调解纠纷的作用9(二)规范化纠纷的处理关系10参考文献10论文摘要:调解是基层社会处理纠纷的途径之一,纠纷调解也是基层政府治理的一部分,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根据不同的视角

2、、途径和方法,调解的具体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关于调解“法治”的研究。第二,是关于调解“治理”的研究。调解研究在理解调解实践、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如今,基层老百姓纠纷调解的实际情况中,警察扮演了“主力”的角色,基层社会存在着大量的纠纷和矛盾,主要是警察的调解,纠纷调解也渐渐的成为基层派出所的重要工作。警察不仅是法律的执法实行主体,而且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力量。有专家将警察称为“维和人员”和“消防员”,因而警察调解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基层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因此,调解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构成基层国家治理的

3、重要环节。一方面,调解活动被用来防止争端恶化和暴力举动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正式国家机关的调解纠纷,加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渗透,利用纠纷调解供社会正义,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再现。关键词:纠纷调解、基层治理、处理纠纷、实行主体。- 1 -浅谈基层警察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一、导论(一)问题提出与研究出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纠纷日益复杂和繁琐。一旦不及时调解或处理不当,冲突就可能扩大,使冲突升级。”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农林镇居委会主任李香菊表示,应加强基层调解,让群众有更多的理智空间,这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是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国

4、调解制度的方式是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之一,纠纷调解也是基层政府治理的一个环节,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冲突日益普遍和复杂。此外,近年来,基层的调解作用越来越弱,许多矛盾直接到乡镇处理时,矛盾日益增多,给乡镇工作带来了很大负担。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工作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基层矛盾给乡镇其他工作的进展增加了不少的困难,如果乡镇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信访事件增多,形成信访浪潮; 一些矛盾和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正常开展带来危机。尤其在众多的调解过程中,媒体和网络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

5、制和治理力量的现代化,虽然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已初步建立起完整的现代化矛盾解决机制,但它在提高基层纠纷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并不理想。根据研究的视野、路线和方法,调解研究可以做二个方面的研究。第一,调解中的“法治”研究。从调解与法治的关系出发,探讨在法治进程中如何理解和利用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有学者指出,传统社会中的最大问题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口号下,就案件处理问题进行过度的谈判或对等的谈判,并以务实的政治手段削弱规范和原则,法律秩序中“双重不确定性”状态的形成使得公众的选择非常困难。第二,调解中的“治理”研究。有学者指出,规范层面的研究无法有效解释在基层社会纠纷调解的

6、实践,基于这些研的体制改革很可能导致国家法律与地方社会的对立,出现“秋菊之乱”和“山杠爷式的悲剧”。因此他们开始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关注基层调解的做法,并将调解的实践作为主要研究内容。由此本文试图从各地的经验出发,以基层社会的警察调解实际行为做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式上,运用机制分析法来探讨调解实践的逻辑,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调解困境中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的关系。(2) 警察纠纷调解概况 纠纷调解是基层民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警,尤其是派出所的民警具有亲身经历,在处理一些治安案件中,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形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它甚至引发请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一个派出所工

7、作的优劣,调解纠纷的能力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纠纷调解能力的高低,不仅体现了民警的工作水平,更决定了警察的地位和影响。如何做好治安纠纷调解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 基层派出所开展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限制了警察的战斗力和预防功能,而且使得民警左支右绌,导致了大量的指责、领导训斥、民警也是自我苦恼。第一,群众不满。大量积压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第二,领导不满。大量的治安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调解,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甚至到北京上访,引起上层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第三,民警不满。由于缺乏基层警力,民警工作日

8、积月累,疲惫不堪。各方缺乏理解和尊重,甚至有时群众指责民警,使民警非常抗拒调解。 二、纠纷调解规范化背景下的悖论与冲突 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纠纷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是依据正式的法律规范,调解立场中立,争议双方独立谈判,达成共识,解决矛盾。由于基层社会不规范,调解实践在纠纷调解规范化的背景下,面临着诸多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纠纷的形式、社会空间和组织制度三个方面。(一)纠纷的形式 在规范调解制度中,开启调解的前提是纠纷符合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包括完整的法律事实、规范的权利主张和相对简单的纠纷,法律制度可以独立的解决。而基层社会不规范,社会纠纷难以满足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正式格式要求与非正

9、式纠纷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争端冲突发生在调解活动之前,当人们发生冲突时,证词往往是口头和冲突的。许多村民纠纷发生时,只有冲突人员双方在场,缺乏证据,民警只能从有关人员口述来还原事实。在调解争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方往往提供对其有利的信息,回避其他信息,有时候甚至当事方对于案情也不是完全了解。许多纠纷发生在独立空间,缺乏第三方,当事人不愿披露事实,案件事实难以恢复,法律事实不构成,民警往往处于调解纠纷信息不完全的状态。此外,构建法律事实,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比如,在侵犯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的类型中,要确定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特定的机关来认定损伤、产品质量。而鉴定需要花的费用有可能大于目标价值。

10、在豫北某镇调研期间,该镇工商所执法人员说:“涉及质量问题,必须送检,送检的费用是700元,可有的产品只值70元。”此外,有些争端虽然符合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但在法律制度内难以有效解决。有些纠纷属于“遗留问题”,不能通过区分制度内的常规手段解决。包括由老师私人请愿、下岗职工请愿等体制改革引发的集体冲突,与宏观政策调整引起的政策冲突,包括返乡农民争夺土地与农村农村土地承包之间的冲突。其中有些属于历史问题,有些属于现代制度运行的外部成本,如拆迁赔偿纠纷、非法建设纠纷、“最低保险”评估纠纷,以及农民工薪酬纠纷。采取以行动为导向的治理方法。在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

11、有效解决。基层社会的许多纠纷和矛盾不能完全归类为法律问题,不能完全进入法制,可以在法制内分类、处理、格式化,也不能通过规范的调解机制解决。然而,由于被动警务模式,民警缺乏界定职责和责任的能力,因此这些纠纷进入公安系统,造成形式要求与非正式纠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二)社会空间 规范的纠纷调解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谈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冲突。作为调解主体,公共当局应保障争端各方的自主权,并保持其在争端调解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在这一模式下,双方的关系是对称的,这是调解与审判与执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审判和执法过程中,公共权力机关具有决定和强制的权力,与当事人形成不对称的关系。但是,社会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空

12、间内进行的。社会空间不仅仅是活动发生的物理场所,也是一种关系场所。作为社会活动中的纠纷调解,社会空间中的权力格局和空间安排影响着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偏离了规范形式中的对称模式。在被动警察模式下,警察被动地进入了纠纷冲突领域,纠纷调解经历了从干预到谈判的过渡。调解的社会空间塑造了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具体形式。社会空间可分为窗口空间、社区空间和街道空间。社区空间是公民自主的领域,公民有完全的控制权和自主权。在社区空间中,警察调解纠纷,不仅需要援引法律,还要参照社区的非正式规范。社区是纠纷当事人的“主流”,警察的“客流”,当事人有很强的自主权和控制力。在调解的过程中,警察需要谨慎,以防止人们给自己一个

13、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街道空间是开放的,流动的和不确定的。在调解纠纷时,警察不仅要面对当事人,还要面对围观群众和不确定的潜在参与者。潜在参与者的进入增加了不确定性,面对意想不到的第三方时,警察反应时间短,难以控制局势。在窗口空间,街头群众拥有广泛意义上的控制权,因此警方经常采取空间转换的策略,在公安机关内部的调解纠纷。在公安内部场所,警察有一定的控制权,能有效维的持现场秩序,带动调解工作的进展。(三)组织体制 规范的调解活动依赖于分支层次的组织,调解行为具有专业化和业余化的特点。基层社会是多样和复杂的,同一性质的治理模式可能在不同时期或在不同的结构层次上呈现不同的结构和特征,同时也可能包含

14、不同的体制逻辑和影响后果。在公众社会的底层,为了治理的需要,在专门系统之外形成了各种非专业机构,以弥补正式系统治理能力的不足。首先,非正式人员广泛参与调解,包括积极扩大协警队伍,招募和动员公安部门以外的基层干部。伴随着基层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多。派出所的工作方向已经从被动打击转向主动服务。社会保障和纠纷调解已成为民警的主要工作类型。民警的工作量以几何级数字增加,基层的警力已经是左支右绌。虽然公安部发出文件要求不得从社会招募协警,但为了适应治安形势和完成特殊行动,基层派出所必须招募协警。目前,协警已成为维护基层治安的主力军。第二,是在法律、政治、政策层面形成不同的权力分配规则

15、,形成制度中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组织形式。根据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每个行政级别的权责发生制都要相匹配,以调动积极性,提高效率。民警不仅需要承担相对确定边界的法律责任,而且需要承担相对模糊边界的政治责任,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群众利益。第三,由于监督机制的影响和事务的特点,一线民警形成了自由裁量权和广泛裁量权界限模糊的权力运作形式。权力运行的形式不仅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受监督机制和监督事务的特点的影响。目前对一线民警的限制主要通过文本监督,重点放“台前”运作上,而难在“台后”运作上进行有效防控。一线民警可以通过造档案逃避内部的监督和限制,从而获得超越法律界限的权力。同时,为了提高前线民警的积极性,基层主管可能与民警形成“共谋”,容忍民警的轻微违规行为。大部分一线民警的活动在监控之外,可见度极低,难以实现对他们的全面监督,监督部门和基层部门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这也有可能扩大一线民警的酌处权,形成一个相对广泛的警察权力运作机制。三、基层警察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与暴力行为在基层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调解活动初步具有规范化的外貌,但与规范化的要求相去甚远。争议各方使用各种方法策略,换得对方让步。在现实的调解实践中存在着暴力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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