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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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石佛村安全生产监管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2、(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3、(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

4、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

5、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_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杨屯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督管理办法xx-09-22 16:47 | #2楼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宴席的食品安

7、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自办宴席是镇区和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合为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居)委会对本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制订自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工商、质监、农业、商贸、

8、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 第四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事前申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批: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4天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报审批; 村委会(社区)每月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次月将汇总情况上报镇食品办备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实行农村

9、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介入性监督制度。 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应安排专人对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卫生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

10、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七条 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就地销毁。 有冷藏设施的,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八条 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

11、件,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九条 落实农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厨师和宴席主办者必须在15分钟内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镇人

12、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事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事主举办监管规模内家宴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卫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

13、问题的,严肃进行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 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 _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 _、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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