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_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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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AO KE ER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为美好的明天加油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_法律文书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 1 月 1 日 至20*年 12 月 3

2、1 日 ,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 25 号 B 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 原告:卢女士 (签字)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何00,男,34岁,汉族,务工 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邹000,男,46岁,汉族,00 现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 英博啤酒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7F 请求事项: 原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合计232828.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00酒业公司的员工,在2009年1月18日下午,公司需要发货,原告与同事李00在搬运白沙啤酒到车上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白沙啤酒的纸箱盖已被损坏,

4、搬运时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眼泪止不住的流。一段时间后,原告才睁开眼睛,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后来入院检查才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司法鉴定为陆级伤残。 被告邹00为原00酒业业主,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侵害原因为被告英博集团生产的白沙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

5、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5.4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00.25元,合计:232828.857元。因原告重伤部位为眼睛,可能造成右眼终身失明,在精神上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 72 栋 11-12 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年 4 月 12 日签订 09 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年 1 月 1 日至20*年 12 月 31 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 09 年销售回笼 30 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民诉意见第 19 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少年强,则国强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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