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保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 税收征收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地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各级地税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规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并且依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格保守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和依法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防护措施,协调处理本单位重大信息安全和泄密事件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设立保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并对全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市一区局应设立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的保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的保密工作,除受上一级地税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也接受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六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开展保密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工作秘密事项,切实做好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四)做好各类秘密载体和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五) 协助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负责本机关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上报; (七)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和请示工作; (八)认真总结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表彰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九)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 是本机关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带头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其他领导应协同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保密管理措施,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岗位、细化到人 第十条 各级地税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 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委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 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一)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 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十二)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对 、拒不履行保密工作责任,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保密范围包括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以及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国家重大税务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及措施; (二)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和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印花税票防伪措施; (四)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外事活动安排等; (五)机构、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的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 (七)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九)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十)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十一)税收数据处理报告; (十二)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相关情况; (十三)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四)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五)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采购项目预算; (十七)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八)其他方面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的定密机制严格执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市局 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秘密事项一经确定,要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需要变更国家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的应及时变更 第四章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秘密级以上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内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六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局邮寄,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机关、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二)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三)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八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十九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涉密载体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密级的信息较高密级载体不应在较低密级信息系统中使用,较高密级载体用于存储较低密级的信息时应按原有密级进行管理不得使用个人存储载体或非涉密存储载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和携带手续。
人员携运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向境外投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稿件,应当于出境或者投寄前7天内到所在地的地(市)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表》 第二十三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文件柜里 (三)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四)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手续 (五)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省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秘密载体和内部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