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 ___、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聚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xx-09-15 16:39 | #2楼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 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 (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 (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经济贸易、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重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其中,国家在本省举办的大型活动、 ___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以及跨市州的活动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内容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致时,应当同时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开业、举办或者投入使用,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呈报或者评定星级 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后,在15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其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闭路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十条 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建立健全防火档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 (二)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设置报警,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 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 (二)禁止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场所;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三)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