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仓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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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式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

2、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 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

3、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

4、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 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 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的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 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

5、保养 第十二条 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 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

6、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 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

7、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家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

8、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

9、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 _,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 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即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方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的,只是作为仓库本

10、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

11、三条 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

12、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仓库管理人作制度规则xx-11-04 21:16 | #2楼 1、各仓管人员应负责仓库物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报表的登录等工作。 2、仓库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并按此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3、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物品存仓。 4、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外,不准将仓库物资试看。 5、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严禁库内会客及其他部门职工围聚闲聊。 6、仓库严禁烟火。配置的消防器材,仓管人员应会使用,并定期接受行政部

13、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7、仓管人员对物品进、出仓,应当即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应保证帐物相符,经常核对,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8、每月仓库应盘点一次,检查货的实存、货卡结存数、物资明细账余额三者是否一致;每年年终,仓储人员应会同财务部、采购部门共同办理总盘存,并填具盘存报告表。 9、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应及时上报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约做法。 10、保管物资未经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总经理批准。 11、仓管人员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门窗、电源、水源是否关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12、实施电脑化后,物资盘点表由电脑制表,仓管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仓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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