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60637068 上传时间:2021-01-11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27.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电梯机房的,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定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接管的各类物业中电梯机房的管理。 3职责 3.1电梯工负责对电梯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发现故障的报修。 3.2本物业(大厦或小区)维修班长负责对电梯机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管理制度 4.1岗位责任制 4.1.1电梯工 电梯工的岗位职责应: a)电梯工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应严守岗位,思想集中,熟练掌握小区供电运行方式、状态,及其管辖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 b)定时巡视检查各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各种事故和异常运行情况,确保电梯系统的正常运行; c

2、)作好日常各项设备的保养工作,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d)按规定的路线认真巡查设备,发现设备缺陷按情况进行处理,正确做好设备缺陷记录; e)值班人员重点检查项目有:机房、电梯呼叫灯、楼层指示灯、电梯、轿厢内各种附件设施,电梯搭舒适感、厅门、轿厢门等; f)在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领班、主管领导报告,并应果断、迅速、准确处理和保护现场; g)上岗前打卡、佩带牌、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注意自身的仪表仪容,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h)加强器具管理,作好交接-班工作; i)认真搞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 4.1.2维修班长对电梯机房的管理职责 维修班长应每周不少1次对电梯机房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

3、及时组织人员予以纠正。 4.2巡回检查制度 4.2.1巡回检查制度是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4.2.2巡回检查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和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检查项目逐项进行检 查。 4.2.3值班人员正常的巡回检查除交接-班检查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2.4特殊巡视 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对设备进行特殊巡视: a)有大缺陷的设备; b)新安装和检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c)设备采取特殊运行方式时。 4.2.5每次巡回检查是发现的问题,应在电梯日常巡检项目表上作好记录,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工程部。 4.2.6单独巡视时,不准攀登电梯设备,不准搬动开关操

4、作把手。 4.2.7巡回检查是应思想集中、严肃认真,采用看、听、摸、闻,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判定设备状况,认真作好记录。 4.3电梯机房岗位防火责任制 4.3.1主管是所管辖范围内的岗位防火负责人。值班人员是当日岗位防火责任 人。 4.3.2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 4.3.3严格按消防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 4.3.4发现故障或烟、焦味,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后,再投入运行。 4.3.5电梯机房内不乱拉乱接电线和临时电气设备,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保持机房内整洁。 4.3.6电梯停驶时应关掉电门,拔出钥匙,锁好电梯门。 4.3.7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

5、应特别小心,要与明火种隔离,并准备消防灭火器材。易燃材料应单独放置。 4.3.8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到保安部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施工时应有 _人员监督,施工后应认真检查,确认没有火种时才能离开。 4.3.9定期检查消防灭火器材,事故应急灯具,以备紧急时使用。 4.3.10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及时报告 _。 4.3.11当接到火灾通知后,立即将电梯停到低层,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4.3.12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并立即通知管理处。对电气设备和注油设备应使用清水灭火器、防高泡灭火器进

6、行扑救(注油设备还可用干燥的沙子灭火)。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灭火。在扑救中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所在现场最高负责人的指挥,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先控制,后消灭”。 4.3.13严禁闲人进入电梯机房。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xx-07-12 9:2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7、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

8、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 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

9、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电梯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

10、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人数和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评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费用;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业主应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应确定使用管理者,未确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

11、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自行管理的,属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五)上述方式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为保证电梯投入使用,可以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

12、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且签订日常维护保养; (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

13、理-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指定本单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五)监督并且配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六)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

14、人员资格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六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管理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管理者应当在30日内,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

15、列要求: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电梯档案的保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开门运行、冲顶、蹲底、溜梯等异常情况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如因特殊原因电梯故障或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征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