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员工上岗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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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上岗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汽车维修质量和行车安全,培养和造就一批素质较高的汽车维修技工队伍,改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申请、考试、核发、使用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证培训与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统称“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一并进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2、构负责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工作; (二)编制审定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复习资料及考试试题; (三)审查认证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机构; (四)负责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的考试工作,并签发上岗证。 第六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工作,并负责上岗证的发放及上岗证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办 第七条 上岗证按汽车维修专业工种主要分为: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轮胎工及摩托车维修工六种。 上岗

3、证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五级。 第八条 申请上岗证应先向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 第九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填写重庆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开办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的机构,必须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方能从事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并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市(部)级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及其它愿意参加培训人员均可申报初级

4、技术工人培训。 (二)市(部)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初级上岗证(或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或具备八年以上本工种工龄的技术工人可申报中级技术工人培训。 (三)市(部)级高级技工学校、高等专业学校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中级上岗证(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工作六年以上或具备十五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可申报高级技术工人培训。 (四)取得高级上岗证)(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请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上岗证(或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少数技术优秀确

5、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培训机构审查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不受条件限制申报升级培训。 申请升级培训的人员,还应出示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过培训后,可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考试试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考试科目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类,应知以笔试为主,应会以实际操作为主。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申请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上岗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

6、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必须聘用持有效上岗证的技术工人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 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时应将上岗证佩带于胸前。 第十五条 上岗证有效期为四年。上岗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证人应到发放上岗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法规、技术标准、新技术等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换证期间,持证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达到升级标准的,必须重新参加高一级的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高一级的上岗证。 第十六条 持证人如更换服务单位,原上岗证作废,持证人应

7、向新单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发放新的上岗证,才能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汽车维修技术工人,本人持有原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上岗证或劳动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认可,换发本市同类同级上岗证证件。 第十八条 上岗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作废后补发新证。 第十九条 上岗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见附件二)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上岗证管理行为的,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和交通部1998年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

8、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上岗证管理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司内部管理实施细则xx-09-13 21:37 | #2楼 *集团公司本着“以德修身,以才经营,以诚聚贤,以痴敬业”的宗旨,奉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网为满足本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守则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则。 (1) 恪

9、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 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 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 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 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 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 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

10、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 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 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2.1 聘用关系 2.1.1 本公司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试用期内, 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

11、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 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 被剥夺 _者; (3) 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 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 未满16周岁者; (8) 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 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细则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

1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 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 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 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 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1.6 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

13、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2.2 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书。以正式确认并保证双方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约的, 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聘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合同续延1年。 2.3 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2.4 培训 进入本公司的员工,必须通过下列

14、内容的培训: (1) 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 (2) 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3) 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4) iso9002质量体系的知识培训。 员工的培训及其成绩记录由企划部(人事)放入员工个人档案。对培训合格的员工,公司发给上岗证,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2.5 调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技能,可安排员工调动职位。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企划部公布的空缺职位申请调动。职位的调动应先征得本部门主管、经理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调职。 2.6 离职 员工申请的,一般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程序:违反离职程序,或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2.7 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案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一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8 人事记录 2.8.1 员工需就下列事项或身份的改变通知企划部(人事): (1) 住址和电话号码; (2) 婚姻状况; (3) 小孩诞生及家庭人员的变化; (4) *号码。 2.8.2 公司上岗证: (1) 签发: 员工加入公司时一律应获签发的上岗证。凭此证进入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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