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宗局保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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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宗局保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 _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_政府 _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市民宗局负责对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 _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市民宗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

2、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民宗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市民宗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3、(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重复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公开。 第十条 市民宗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到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民宗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4、二条 市民宗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市民宗局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 _。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市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宗局保密制度】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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