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通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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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_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

2、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

3、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

4、,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 _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 _或建设维护协议应

5、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况,谅解 _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问题; (二)谅解 _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 _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二)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 _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

7、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

8、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 _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9、一条 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 _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通信的通信设施建设,参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xx 年8 月1 日起施行。 车辆通讯设备管理xx-07-11 18:25 | #2楼 一、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管理工作,落实专人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性能优良、器材完好。 二、警车应当由公安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

10、察不得驾驶警车,严禁无证驾驶。 三、使用警车必须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车。 四、公务用车应由专人管理,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带病行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每半月对车辆检测一次,保证警务用车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年对警车及时进行年检,购买强制保险,粘贴年检、保险标志。 五、公务用车只能用于警务工作,不得出私车或借与非警务人员,警车因公务离开永兴境内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离开郴州市范围内要向局长、政委报告并征得同意,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宾馆、酒店及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

11、、涂改、冒领、挪用、挂靠警车牌证;严禁警车用于婚、丧事。 六、民-警及其亲属不得购买、借用、驾驶以下几类车辆,包括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牌证不全、手续不全的;盗抢和走私的;暂扣、没收尚未处理的;右置方向的(右舵车);报废或非法拼装的;非公安车辆套挂、挪用警车牌的;套挂、挪用公安号牌或外地车辆牌照的;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利用职便,非公务借用涉案或被管理单位或个人车辆的;其它违规车辆。 七、若违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处分。若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公车私用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民-警个人承担。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的,一切损失由民-警个人承担。县局纪检督察部门要随时上街、上路对公务车辆进行督查,对督查到有违令违规行为的当事人除按警车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分,所在所室队没有认真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的,将追究所室队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八、通讯设备(专线、外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应保持良好畅通状态,发现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维修。 九、通讯设备的保密必须做到“七防五无”,即: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尘、防蛀;无丢失、无损坏、无变质、无锈蚀、无鼠害。 十、通讯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为它用,因管理不善遗失通讯设备的由责任民-警负责赔偿。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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