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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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课,第二框题,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温故知新,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最基本的权利、先决条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人 格 尊 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含义,内容,法律规定,宪法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肖像权、,小宝的照片做包装图案挺好,你怎样评判这种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某包装公司老板,我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

2、用公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此外,丑化公民的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警示语,你说我说: 如果将这幅照片制成公益广告用来宣传保护女童工程,也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虽未经本人同意,就不属于侵权行为。,警示语,你知道吗,1 什么是名誉? 2 法律对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名誉,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小提示?公民的名誉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一百零一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3、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名誉权,心灵口快,3 你能举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例吗?,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被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王 鹏 同 学:,二00四学年度被评为:,优 秀 学 生

4、干 部,丰 南 三 中 2005 年 2 月,能力考场,通过这张奖状,你可以看出王鹏同学享有了什么权利?老师能不能随意剥夺他的这项权利?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荣誉权,荣誉,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鼓励。,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漫画赏析,图中这个学生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姓名权,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果我遇到这样的事,我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安局

5、、派出所等执法机关要求侵害人必须停止侵害,并作出道歉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畅所欲言,初二学生肖力在日记上倾诉对一名女生的好感,被老师发现。第二天,老师讲日记拿给班上同学看,“告诫”学生不要和肖力交往,小莉心里压力很大,想退学。你认为老师的做法对吗?谈谈你的看法。,哪些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 。,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6、用揭露隐私的手段,肆意破坏他人的名誉和人格,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的人身权利(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最基本的权利、先决条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最根本的人身权),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让我们分析一个案例,李婷是一名诊治妇科病的个体医师。2001年6月初,李婷收到一制药厂来信,要求李婷提供一些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所患病及治疗结果、家庭住址、电话等情报,以便推销一些含激素的保健药物。李婷按要求提供了曾在自

7、己处看病的方女士等6人的情况。 此后,制药厂竟派人不分白天黑夜三番四次提着大袋小袋的药品上门推销。这不仅给她们带来诸多不便,还使左右邻居议论纷纷,有的甚至由于心存疑虑敬而远之。方女士等6人从推销员口中套出原委后,愤然将李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方女士等6人求。,李婷未征得方女士等6人同意,将涉及隐私的相关情况告知制药厂,并由此给她们带来不便、麻烦,明显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小调查,你的信件或你的朋友的信件是否被老师、家长私自拆看过,你是如何对待的?,选择=结果,汇报结束 谢谢观看! 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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