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精选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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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

2、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第四条 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第五条 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

3、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第六条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第八条

4、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第九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三)县(区)、市(地

5、)、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

6、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三)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六)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七)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

7、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第四章资源配置第十一条 人员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二)省、市

8、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设施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

9、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第十三条经费配置要求:(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

10、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范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范,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

11、安全。第十五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化管理规定。(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

12、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 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卫妇社2007)4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

13、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和规范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土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统一规

14、划,健全辖区内女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 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保密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

15、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信息13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2负责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网络化建设计划及指导标准。使用卫生厅统一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电子化网络,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时效性 3承担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三网”监测、两纲监测、各类项目中妇幼卫生指标数据的收集、调查、汇总、质量控制、上报、反馈、存储等工作,对数据进行科学管理、统计分析和研究利用。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每季度孕产妇死亡情况、半年和年度全区妇幼卫生信息情况。配合卫生厅组织召开全区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管理年会。 4按规定向卫生厅和卫生部以及国家监测中心及时报告广西妇幼卫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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