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7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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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7900字 国际社会中的种族中心主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在人类没有摆脱以国家为生存的重要单位、主要以边界来划分国家管辖权范围这一现实之前,国家利益的诱惑会使国家之间发生国际法价值观上的冲突。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说过:社会科学不可能保持中立的、超脱的和无政治意义的立场。它永远不可能达致自然科学所具有的那种无可争议的地位。”国际法研究者若要兼得理论与实践之功,就不应该是超然于物外的。探寻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是一个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者的职责所在。一、国际法价值观释义国际法价值观是价值观和法的价值观的属概念。如果说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意志的协议,那么国际法价值观则是一国意志的反映。社会学认为

2、,价值观通常是充满感情的。关于价值观与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价值观决定行动,基本价值观在个人生活的早期就己被接受。一旦价值观形成,它们就成为个人行为选择和态度形成的指南。反对意见则更关注行为在创造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性,认为价值观是一种事后的解释,通过它们,社会己存在的习俗就变成一种需要的产物。综合来说,有理由认为价值观与行为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价值观取决于行为,行为又决定于价值观。法的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它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大部分。法的价值观在法律中意义相当重大。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上讲,国际法价值观无疑应具有法的价值观的相同含义。但是,国际法的特殊

3、性决定了国际法价值观的特殊性。与一般法的价值观相比,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观对国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虽然具有特殊地位的个人或集团的国际法价值观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国际关系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这种重要性还远远不能与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观相提并论。国际法价值观与应然和实然的国际法价值都不能完全地契合。在国家的外交实践和国际交往历程中点滴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沉淀会令这个国家产生并坚持自己所认可的、他国明确反对或不予支持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反过来对国家的行为又会产生重大指引作用。但是,国际法价值观在具有民族性和继承性的同时也具有人类性和变异性。人类性是法律文化的共性,“不

4、管为哪一个民族所最初创立的法律文化,都具有为世界人民所认同、接受的一面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应当在本土法律文化民族性的基础上,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人类性的因素,从而达到法律民族性和人类性的统一。”?国际法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使受到外来国际法价值观的冲击或碰撞,也不会立即发生改变,这也是所谓法律文化的惰性决定的。然而,法律文化的惰性也并非绝对的事物,“随着时代的推移和变化,某种法律文化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中自我扬弃,重新构造。”因此,国际法价值观仍是人类可以选择和改变的。二、当前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如

5、以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儒家多元主义的价值观以及美轮美奂的终极境界追求等等。在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中,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也发挥了与中国传统文化同样重要的作用。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主要表现为:1842年以前的中心大国和亚洲大国身份、1842年(南京条约的签订)到1947年(不平等条约的解除)之间体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社会特征的不平等地位、意识形态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地位和经济上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当前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实践,我们可以分析和解读当前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一)中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并愿意遵守

6、国际法各项原则和规则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过程中,中国始终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中国主张国家间应以体现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依据发展相互关系,在实践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认为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各国应建立合理的相互关系,实现和谐共存。在2003年5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中,四次明确提出“以国际法为基础”。?对于签署的条约,中国坚持“条约必守”,认真负责地履行条约义务。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下面仅以中国在核武器的使用方面的

7、重要实践为例,但求管中窥豹,见其一斑。中国始终坚持为和平目的利用和发展核能力以及防止核战争的立场。自1964年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以来中国就一再声明,中国有限次数的核试验和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核大国的核垄断和核讹诈,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保证不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核武器,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也不称霸。中国主张所有有核国家都能这样做。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寻求实现核裁军的合理途径和措施,逐渐实现消灭核武器的目的。而且,中国为和平利用目的而发展核能。在核政策方面,中国不仅自己为和平目的利用和发展核能,还支持核能在全世界的和平利用。(

8、二)中国运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争执和其他问题,但是对于利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仍持接近于排斥的保守态度。中国始终坚持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在正常的国际交往中,还是在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都是如此。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严于律己的内敛的外交模式,己是最好的说明。在国际社会中发生特殊事件时,也很好地遵循着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以对美国为首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的态度为例:中国并没有因为美国的劝告和与美国相关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国际法原则。中国的立场非常明确,认为尽管萨达姆政权存在很多问题,也应由伊拉克人民自己来决定,不应由美英

9、联军用赤裸裸的武力来解决。此外,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事件、银河号事件、中美撞机事件等等事件中,中国都以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为依据维护国家主权。中国注重通过直接谈判等方式协商解决国际争端,但是除在有些对外贸易议定书中规定依一定的仲裁方式解决有关贸易合同的争端外,在一般对外条约中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中国从未与其他任何国家订立过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中国签署、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无例外地作出保留。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或案件。?虽然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主要是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处理各国提交的争端,但是中国对于依赖第三

10、方进行争端的解决还是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与中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守国际法的实践和承诺相冲突,然而两者却异乎寻常地和谐共存于中国的对外实践。(三)中国尤其重视国家主权原则,重视維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统一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中国严格奉行国家主权原则,不仅重视本国的国家主权,而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决不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进行侵略和干涉。体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社会特征的不平等地位,使中国深知主权维系着国家的生存,因此为恢复失去的主权进行了长期百折不挠的斗争。自新中国政府成立以来,无论是当年强化与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间的联系,还是强化与第三世界、周边国家的联系,其重要标准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

11、完整和统一,这是中国长期以来锲而不舍的追求。直至今天,中国始终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作为与其他国家建交的基本前提条件。在国际交往中,一贯恪守国家主权原则,从不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与世界各国在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行往来,坚决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把对武力的使用限制在自卫范畴之内。而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把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基础,其他各项原则都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实施。这与美国的主权观念一认为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准则,涉及的只是独立于外部权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为规范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四)中国希望改变现行国际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2、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在处理诸多重要国际问题的过程中,在国际法的发展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且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众所周知,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迄今己经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再如,我国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正确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而且在国际法上提供了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范例。此外,我国在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上,如对承认、继承、国籍、领土、条约、使领馆制度、和平解决争端等方面,都有新的创造,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目前的国际法还不是完善的,其中还未完全肃清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影响,还有强权政治的成分,

13、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和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国际新秩序的具体内容,即“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进一步提出维护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2003年5月,胡锦涛主席再一次指出,在历史跨进21世纪的今天,中国主张建立符合世

14、界各国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三、中国国际法价值观展望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法目前不可能完全取代国际政治或与国际政治完全结合,甚至在可预期的时间范围之内也是不可能的。在对国际法努力地进行创新和修改的同时,我们仍须对其予以应有的尊重和遵守,也必须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从这个前提出发,笔者对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展望如下:(一)确认中国在国际法框架内建设国际关系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在己经毫无疑问地具有了区域大国身份的前提下,正在向世界性大国方向发展。我们必须看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外交手段虽然很重要,但是其作用毕竟有限,国家地位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的实力。国

15、家间激烈的实力竞争中,任何国家有机会取得优势都不会放弃,因此为抵消这种竞争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国家在増强实力的同时,还必须求助于国际法律制度,还必须重视发挥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的作用。国际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正当行为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国际层面上的法律制约对国内的法律建设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意识形态是中国与世界舞台上的主要角色之间的重要不同,也是西方国家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设置障碍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不是唯一的原因)彻底的改变意识形态并转而追随西方是不必要的。如果中国能够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背景框架中与之相处,便能够获得诸多的便利以谋求国家的发展了。既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16、并不排斥而是追求依法治国,我们就可以也完全应该在国际层面上以国际法为基础去发展国际关系,处理国际事务。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建构国际关系,也是中国国际地位变化的要求。从目前来看,中国己经开始牵涉到如何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我们与发展中国家确实有很多共同利益和共同情感,但是现在中国的巨大发展和发展中世界本身的显著变化,导致现在的时代与当年提出三个世界的划分理论时己经大有不同。今天我们仍然要和发展中国家发展良好的关系,但是同时,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困难可能正来自发展中世界。例如我们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竞争性(如与墨西哥、巴西以及东南亚国家在纺织品方面的竞争)因此可以说,就不少问题而言,与中国在国际上有共同利益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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