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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 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 理单位监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2、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的内 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第二章 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 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招”,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 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 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007年3月 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3、改价格2007670号), 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 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 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 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 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 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
4、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 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 核查施工图预算;3.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4. 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5. 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6.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7. 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 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8.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 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
5、的关系;9. 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10. 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11. 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12.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3. 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4. 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5.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6. 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并确定责任归届,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第八条 根据2001年1月1
6、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 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洒店 等民用建筑工程。(四)国家重点建设
7、工程;(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公司新增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 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四章监理责任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 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 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 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
8、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 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不得有隶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 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9、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申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 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 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帅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在完 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帅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
10、 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 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 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 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的规定, 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1、当总监理工程帅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跟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帅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监理合同应有 对监理单位跟换人员的行为向建设单位经济补偿条款。第十七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 位同意。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必须履行公正、诚实、信 用、勤勉的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全面 履行职责。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2、旁站是在 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监理 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是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 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第五章监理单位的选择依据和评价标准第十九条 选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三)监理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诉讼记录;(四)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五)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帅(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
13、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并出具资质证明文件、个人的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六)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帅(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专业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七)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大纲,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 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监理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八)监理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优先选择已经取得ISO9000认证的单位;(九)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和检测工具、设备,信息处理和管理 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十)工程监理酬金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坚持以下理念:由于监
14、理服务是一种智能的投入,监理任务完成 的好坏不仅依赖于实施该项专业性工作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更多的取决于从事监 理工作人员的专长、经验、责任心、判断、创新及想象力和预测能力,因此,采用 竞争性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应注重的是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过分压 低监理费用可能会导致其服务质量降低,监理作用明显减弱,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将 远远大于所节省的监理费用,得不偿失。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 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和筛选。第二十一条
15、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工程监理资质或达不到规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的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要求高、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的关键性项目,特别是工 作面狭窄、附近周边有危险构筑物的工程、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工程等, 应当选择有针对性专业经验的监理单位。第二十三条根据选择监理单位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下歹0评价标准对经过 监理资格预审和筛选的入围企业进行评估:(一)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二)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三)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业绩、工程监理大纲、实际考察等角 度评估监理单位在设计协调、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成本造价 控制、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优化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评估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务质量评价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