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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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电梯、起重机械、厂(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职能2-第三章相关定义3-第四章使用与管理4-第五章附则7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 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 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 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 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

2、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 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 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 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 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

3、业环境和配套 设备的特点制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 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 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 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 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协助相关部

4、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 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 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 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 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的技术档案。(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 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

5、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 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 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 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三章相关定义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 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货)电梯、白动扶梯、白动人行道等。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6、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的起重机和承重 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 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如:叉车、电瓶车、平 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 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 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 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二条改造

7、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 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 能)为目的的作业。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 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 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 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 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五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

8、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 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 能负责。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 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 作岗位达

9、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 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 构。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 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技术性能进行白检并出具白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 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 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 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 移交

10、产权单位。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 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 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 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 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 检验。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 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

11、车 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 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 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 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 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白行 检查的记录。(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 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白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洛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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