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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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 告特点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 20XX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 布采取措施,到20XX年12月10日,WTO端解决机构通过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专家组于20XX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 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概述;II. WTCS序问题;III.起诉方主张;IV.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专家组工作程序;VII.当事方主张;VIII. 第 三方观点;IX.中期审议;X.裁决;XI.对各起诉方主张 的分别结

2、论和建议。20XX年8月11日,美国通知 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 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 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 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 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 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 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 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 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 论。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

3、中有 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专家组报告1、司法节制起诉方提出了 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 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 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 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 附件也长达6000 Mo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 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 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 WTC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 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专家组采用司法节 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

4、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 断作出裁决。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2、“充分合理的解释”专家组在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 这4个方面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没有对其裁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这个思 路贯串于专家组裁决报告的始终。专家组指出,DSLB 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有关 事项进行客观评估。这个一般性的审查标准也适用于有关保 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的争端。即专家组不是对证据进 行重新审查以代替进口成员的分析和判断,而是看调查当局 是否审查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 作出了合理解释。这一点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已得到确

5、认。1此外,美国面筋案和美国钢管案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必 须评估调查当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事实如何 支持裁定。2在美国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 审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释时,专家组应当深入审查这些解 释,并且依据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当局 的解释是否充分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且是否对这 些数据的其他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有道理,而相 比之下主管当局的解释不够充分,专家组就应当认定主管当 局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3在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43、裁决中支持美国的部分专家组虽然总体上否定了美国的措施,但裁决中却有一 些部分是支持美国观点的。

6、例如,对于不锈钢棒材的进口相对增加,专家组就认为美国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因为ITC发现,调查期内相对进口增长很大,从 1996年的上升到 20XX年的 ITC还指出,最大的增长发生在20XX年。ITC认为,最近的轻微下降不影响认定进口增加。专家组认为, 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特别是,1999 - 20XX年有重大增长,而两个中期 勺下降是不重要的。因此,相对进口仍然 处于很高水平,属于正在以增加的数虽进口。当然,美国对不锈钢棒材采取措施仍然是不符合WT以务的,因为在其他方面,即未预见的发展、因果关系和对等 性方面是不符合要求的。再如,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的发展”。 因为这场

7、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 1994年 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而且这与ITC第二份补充报告中下述说明是一致的:东南亚国家经济增长很快,出口增长更 快;但到了 1997年,金融危机出现,货币大幅度贬值,这 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下降。这些说明也确定了 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但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美国并没有 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美国的措施仍然不符合“未预 见的发展”的要求。上诉机构报告1、“司法节制”美国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也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机 构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认定 10种保障措施都违反了 GAT饰 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 3条第1款,因

8、此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即ITC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此外,对于对等性,上诉机构已经认定措施不符合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此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即ITC 没有证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本身导致了国内产业严重 损害。由于作出了上述裁决,因此,从解决争端的目的看, 上诉机构没有必要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是否正确的问 题作出裁决。上诉机构既未推翻也未维持专家组的这些裁 决。从上诉机构的这段说明看,上诉机构也使用了 “司法节制”的方法。但根据 DSLB 17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上诉 中所提起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每一个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 诉机构都应当处理。虽然根据 DS

9、L第3条第4款和第7款的 精神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端,但上诉机构 在本案中的做法,好像是不符合第17条第12款的明确规定的。2、推翻专家组裁决的部分上诉机构虽然总体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并且建议DSB要求美国使其保障措施符合 WTC协定的义务,但对于不 锈钢线材和镀锡类产品,推翻了专家组以下两项裁决:1、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2、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因果 关系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以镀锡类产品为例,这个问题的焦点是ITC委员对镀锡类产品的分类问题,因为

10、4个委员将镀锡类产品视为单独产 品,而另外2个委员视为板材的一种。视为单独产品的委员 都对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作出了肯定裁决,但对于因果关 系,只有一名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因此,最终只有这名委 员认为镀锡类产品是单独产品,而视为板材组成部分的委员 是对大类作出了肯定裁决。尽管产品界定不同,ITC报告仍然认定3个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在美国总统三月份的命令 中,没有选用任一个肯定裁决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而 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决定对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作出肯 定裁决委员的观点是ITC裁决。因此,总统显然依据的是所 有3个委员的裁决,尽管这些委员没有在同一个相似产品的 基础上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

11、ITC对镀锡类产品作出了不同裁决,而这 些裁决是不可协调的,因为它们依据的是界定不同的产品。 不论协议在成员内部成员决策程序方面提供了多大的灵活 性,主管当局都必须对其决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否则专 家组就不能支持这些措施。对于镀锡类产品,专家组看不到 ITC报告对该措施作出了怎样的逻辑解释,以及进口增加的 要求满足了。利害关系方和专家组不知道不同委员的多个不 一致裁决是如何成为采取保障措施基础的。因此,专家组认定,对于在不同产品的基础上作出的相 互无法协调的裁决,就违反了协议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合理解 释的义务。因此,ITC报告的裁定没有充分合理解释,违反 了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1款。但上诉机

12、构认为,专家组没有审查3个委员肯定裁定的实体内容,而只是认为这些裁定所依据的不是界定相同的产 品,因此无法协调,也就是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上诉机 构对专家组的观点持保留意见。首先,3个委员的裁定并非不能协调。对范围广泛产品的肯定裁定,与针对其中一种产 品的肯定裁定,不一定相互排斥,而应当视情况而定。但专 家组没有审查裁定的细节,因此无法充分说明是否3个裁定能否协调。其次,第3条第1款只要求公布报告,而没有对主管当 局的多种裁定或一个裁定提出要求。协定并没有规定成员的 内部决策程序。ITC委员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产品分类虽然不 同,但ITC最后作出的是本机构的裁定。专家组没有必要判 断不同委员的裁

13、定是否可以协调,而是看是否提供了充分合 理解释。专家组不应当在认定有不同委员的不同裁定后就停 滞不前,而应当继续分析这些裁定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 释。本案中,专家组在“对等性”部分就继续进行了这样的分析。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此处的裁决。上诉机构从这两个方面推翻专家组裁决,但不影响专家 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即对这两种产品采取措施不符 合WTC协定的义务。【注释】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2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 Panel Report, US Line Pipe, para. 。3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amb, para. 106.4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Cotton Yarn,para.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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