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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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微生物实验室主任为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我院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实验室,应当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4、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5、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6、必须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7、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定期接受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

2、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8、微生物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并同时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9、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主任应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10、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检查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11、医院感染管理的监控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12、医院感染管理科监控人员接到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实验室感染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后,于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13、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治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就诊的医院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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