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推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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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概不负责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二条,为保证某某煤矿企务公开的真实性,力求工作的实效性,现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矿关于实行企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矿承担企

2、务(矿务、井务、区务、班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作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作为,以及其它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追究。 第四条,各单位党政主管对本单位、部门企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行政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是班组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出现违反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将首先追究党政主管的责任。 第二章过错 第五条,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对公开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落实,对本单位公开工作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长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 (二)在公开工作中,该公开的

3、不公开或不全公开,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公开,致使公开流于形式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 (三)安全生产经营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项目等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编造假情况、假数据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五)单位党政主管在公开工作中扯皮推诿,责任制不落实,重大决策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向职工公开,不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擅自实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职工上访或集访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 (六)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公开过程中

4、,做假帐,公开假帐,截留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侵占职工权益的; (七)利用发票、报表、凭证弄虚作假进行假公开,实则将单位生产、管理、经营或其它公益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及干部个人消费,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八)干扰、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指使、怂恿其他人员妨碍检查与监督,人为设置障碍、隐藏和销毁证据,干扰和对抗企务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处,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九)企务公开检查监督人员和案件查处人员,在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被查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故意隐瞒问题或对被查单位违规人员和行为纵容、包庇的; (十)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

5、条,企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原则; (二)追究工作人员与追究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七条,存在第二章所列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五款过错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

6、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款过错的,无论截留克扣数额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经查实,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对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用于迎来送往、吃喝招待及个人消费的一律由党政主管退赔,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严肃执纪。 (四)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过错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主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过错的,对在检查监督和案件调查期间,接受被查单位礼品礼金和宴请的检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

7、严重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纵容、包庇违规人员的检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七)因违反本规定,单位班子成员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企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评先资格;有一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解聘、免职的,取消单位年度所有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八条,企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监察室和工会负责。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矿纪委监察室应

8、及时受理,办理受理手续。 (二)呈批。对已受理的责任追究案子,要及时呈报矿有关领导阅批。 (三)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归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五)形成报告。根据过错事实、责任认定,对照“处理与处分”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的意见,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六)执纪。根据矿研究的意见,办理处理或处分手续,执纪到位。 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

9、、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第十条,在对企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党纪条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企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矿工会提出意见报矿研究。对违反企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可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常委会、矿党政班子会、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企务公开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科教论文网 lw.NsE编辑整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优质文档 优质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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