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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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 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 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

2、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 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 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 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

3、定, 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 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

4、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 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 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 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 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 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主体

5、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 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 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 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

6、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 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 但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 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责任事故罪(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7、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1、 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生产)2、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 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 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 企业、事业单

8、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 例、办法和制度。(3)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 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 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或

9、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3、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三) 刑罚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 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 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

10、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 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 1956年,国务院

11、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 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了关丁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 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歹0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丁防止沥宵中蠹的办法、工业企 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丁加强防尘防蠹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 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 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

12、动 者的健康、安全丁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 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 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 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 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

13、 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 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 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 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丁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 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 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 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 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14、,即符合国家立法机 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 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丁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丁 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 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蠹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 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 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 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 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

15、绝缘性能不佳, 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 离二氧化硅10加上的粉尘高丁每立方米 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 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 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丁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 定,而是由丁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2)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 里的有关部门是指 上级主管部门 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 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 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 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 虽然落实,但由丁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 作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职 责,行为人却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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