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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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 条规定2500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 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适当放宽。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200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 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层或设置在 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室)500一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3、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 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1.7条的规 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4、,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5.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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