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最新】《工伤保险》之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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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王某是某啤酒公司员工,某天下班回家后并无异常,次日凌晨2点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王某家属请求上诉。案情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该案中,王某4月21日正常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17点45分王某下班回家,4月22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突发疾病,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4月22日7点死亡。经诊断,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及心源性休克。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局认为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未认定为工伤。王某家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案件“因工死亡”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某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产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适用该条例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限制。王某虽然有证人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但其正常时间上下班,在下班后的次日凌晨2点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情形不符合

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的四要件,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因此王某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董建新整理)法官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充规定:对“因工死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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