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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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白 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 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河北立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 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 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 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规

2、定。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 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 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 任务。(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 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9条执行。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 满需要续签劳

3、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 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 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 位的商业秘密。(三)劳动报酬第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 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且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 配办

4、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 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 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 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十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 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 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 住房公积金后,确 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 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 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

5、后, 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四)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 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 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 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 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

6、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 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 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 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 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 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 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 班

7、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 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 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 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 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8、工伤,依 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 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4. 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 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 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 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 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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