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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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有关计划单列式建委(建设局):智能建筑是一项高科技、高投入的工程,具有技术含量与复杂程度高,投资风险大的特 点。稍有不慎,势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保证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 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建立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管理制度,设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颁发“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2、)”(见附件二),并将其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专项资质证书管理范围。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 经研究决定,今年年底开展第一批试点申报工作, 具体情况安排如下:一、申报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可申报 5家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申报3家单位(有副省级城市的可增加2名),计划单列市可申报 2家单位(超名额申报不予受理)。二、申报标准、申报材料与程序申报标准、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按建设部令第60号建筑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

3、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三、申报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联系人:方东祥,联系电话:010 68393759。过期申报不予受理)。1998年10月19日附件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

4、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 国家设立系统工 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理。第三条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任 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第四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60号令建第五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 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系统工程设

5、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第七条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4.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6.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第八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 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

6、规定执行。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 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第十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 图章、图签。第十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

7、位名义承接业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割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附件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 准。二、资质标准(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

8、资质标准:1. 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2. 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3.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 过程的能力;4. 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5. 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6.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专业子系统(自 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中人员齐全,结构合理。其中每种专业子系

9、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 师。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7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万元人民币。(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1. 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 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 位。2. 系统集成商(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 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 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

10、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 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 员。(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6) 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 CAD完成设计过 程的能力。3. 子系统集成商: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

11、,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0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三、承担任务范围:(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四、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五、附则(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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