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馥乡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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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馥乡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一、聘用的对象和范围。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应占本院现有符合执业条件人员的85%以上。按照笼人老办法”的原则,从医25年 或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且符合执业条件,尚未达到 退休或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优先聘用;经依法鉴定 或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因病暂无法坚持工作的人员,可暂缓参加竞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病愈后可继续参加 竞聘;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参加竞聘。对具 有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暂未获得执业资格的, 允许连续参加全国执业医师

2、资格考试三次,三次考试未获得执业资格 者,解除聘用关系。二、对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执行。应聘卫生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 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乡镇卫生院 专业技术岗位。三、医务人员聘用程序:组建医务人员聘用工作组,由院长任组 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成员。(1) 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2) 制定招聘岗位设置;(3) 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布人员聘用岗位及条件;(4)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5) 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

3、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 考核;县卫生局对新进人员进行统一考试、 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6) 对拟聘的新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7) 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8) 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卫生局审核确定受聘人员;(9) 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人事局依法 鉴证,确定人事关系;(10 )医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岗位 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四、人员解聘辞聘制度卫生院、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1)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 工作日的;(2) 未经

4、聘用单位同意,擅白出游或者出游逾期不归的;(3)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 收受药品回扣和病人 红包”、礼金”,升单提成”且情节 严重的;(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卫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乡镇卫生院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

5、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 神病的;(5)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 在试用期内的;(2)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卫生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 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卫生院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 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使用原所在尚湖卫生院名称或冒充尚湖卫生院人员进行非法行 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聘人员退休离职等其他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二0 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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