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蕲案: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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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敬业、专业张汉蕲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汉蕲,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武珞路586-307楼10号。1997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5年9月10日 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请求: 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无罪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的行为不能与付格飞、叶军构成共同犯罪。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犯罪构成要件看,上诉人仅有犯意

2、尚不构成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在客体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必须有伤害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纵观本案过程,上诉人与被害人叶冰发生纠纷后,电话要求叶军为自己准备“家伙”,虽有伤害叶冰的犯意,但这只是犯意,尚不构成故意,并没有自己或指使他人具体实施伤害叶冰的行为。要求准备“家伙”的电话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不符,不能归罪于故意伤害。 2、上诉人与付格飞、叶军没有伤害叶冰的共同故意,不属共同犯罪 第一、上诉人意在自己实施报复,并未告知付格飞、叶军发生纠纷的具体对象,也没有要求付

3、格飞、叶军伤害他人。 上诉人供述,要叶军为自己准备“家伙”,在租住地等待(该证据原判决已认定)。即便是叶军的供述也只能证实上诉人告诉自己被打,要求他们返回。并没有具体说明要他们返回干什么,也没有指明具体对象。故,不能证实上诉人要求他们返回对叶冰实施报复行为。 事实是上诉人并没有要求付格飞、叶军伤害他人。 第二、上诉人不在犯罪现场这一阻却违法事由的证据,充分确实。 付格飞、叶军到达犯罪现场对叶冰实施伤害行为,后与上诉人通电话,最后在付格飞、叶军的租住地才与上诉人碰面。这一过程正好印证了上诉人的供述,其要叶军为其准备好“家伙”,在租住地等他。 上诉人不在现场,也没有指使他们伤害叶冰。 第三、上诉人

4、在主观上并不认可付格飞、叶军对叶冰的伤害行为。 付格飞、叶军的供述记载:在付格飞、叶军租住地碰面后,上诉人听说已经把叶冰“搞了”,便说,明天还要去搞叶冰。 上诉人认为付格飞、叶军的行为是他们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第四、付格飞伤害叶冰另有原因,是付格飞与叶冰发生了新的矛盾。 叶军供述:他和付格飞到歌城后,寻找与上诉人发生矛盾的人,并与歌城女老板发生冲突,有过打砸行为; 付格飞供述:我出门时看见右手花坛边有二个男的,一个男的说,只要他来,非把他搞死。我就过去问这个男的,么样?刚才扯了皮的?又问跟哪个扯了皮的?那个男的说,跟武锅的“小憨头”。那个男的问我,你过来是跟他帮忙的?我说,么样啊!你还不得了

5、!我就和那个男的打起来, 上述事实证明,付格飞、叶军对叶冰实施伤害行为是他们之间发生了新的矛盾,他们的伤害行为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共同联系。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邀约付格飞、叶军返回歌城报复叶冰,证据不足 第一、认定上诉人邀约付格飞、叶军返回歌城,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证据中,能证明上诉人张汉蕲要付格飞、叶军返回帝王歌城的仅有叶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供述并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信。 其次,付格飞虽在供述中谈到这一情节,也是“听叶军说:憨头在唱歌的地方被打了,要我们返回”,上诉人并未对付格飞通话,不足为信。 事实上,付格飞、叶军返

6、回歌城伤害叶冰时,上诉人是在付、叶的租住地等待他们取“家伙”,恰恰证实了上诉人并未要求他们返回歌城。 第二、认定上诉人邀约付格飞、叶军报复叶冰证据不足。 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要有相应的、必要的证据证明。 付格飞、叶军的供述说明,上诉人并未向其指明具体的对象,也没有要求其返回,只是要他们在租住地等待。此为无可辩驳的事实。 第三、凶器弹簧刀为叶军随身携带,是付格飞自动向其取得,并非上诉人要其向付格军提供的。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既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又没有共同伤害叶冰的故意;上诉人不在犯罪现场,也没有实施邀约付格飞、叶军返回歌城报复叶冰的行为;上诉人称自己被打要求叶军准备“家伙”的电话告知与受

7、害人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定性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认定自相矛盾,存疑证据审查失误 证据应当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可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判别真伪,多次供述之间存在矛盾的,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能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供述或陈述作为定案证据。 原判决认定付格飞、叶军的供述:他们是受上诉人的邀约返回帝王歌城的。同时,原判决也认定了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要求付格飞、叶军给他准备“家伙”在屋里等他。这两份证据明显自相矛盾,两证相悖必有一假。但原判决对这两份存疑证据没有认真进行甄别、审查,并同时认定,必然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定性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判决据以定案的主要、关键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存在,且无法查清与排除,必然导致错误判决,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起上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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