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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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敬业、专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3号 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a,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谈a,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a,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吴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a、谈a,被告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

2、是上海市闵行区宝铭路88弄(B邸)x号别墅(以下简称x号别墅)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03.25平方米。原告系B邸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拼、联排、叠加别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被告于2006年4月入住小区,但自2009年7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7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 被告吴a辩称,对x号别墅的房屋面积、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欠缴期间均无异议。其自2006年入住小区后直至2009年

3、7月均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2009年7月,由于小区排水管道的设计存在问题,造成下雨后别墅区进水,其家中财物因此受损且影响正常起居。实际上,2006年至2008年都存在上述进水情况,原告及开发商曾承诺会改造排水管道,但一直没有改造,开发商还曾就房屋进水问题,赔偿过其的损失。2010年6月,在被告及其余业主的压力下,小区开发商出资10万元、再由维修基金出资20万元对小区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但此之后,并无大量降雨,故改造管道的成效尚待检验。此外,小区落叶堵塞排水管道,业主也多次向原告提出,但也未予解决。针对别墅区的进水问题,被告与其余业主已起诉了开发商及原告,案件的相关材料已递交法院立案庭。综上,

4、认为原告管理不当,要求等别墅区的排水问题解决后再行支付物业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B邸业主大会(作为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就B邸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拼、联排、叠加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2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经甲乙双方协商无异议的,该合同再延续壹年至2011年5月31日止;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宝铭路88弄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403.25平方米。自2009年7月起至2

5、011年3月止,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B邸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部门,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现原告主张按1.2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以原告管理不当造成别墅区进水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就别墅区的排水管道问题欲另案向小区开发

6、商及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原、被告争议的排水管道问题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吴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2元,由被告吴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雪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海峰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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