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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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病历管理,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 权益,根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 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 结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以下简称病历)是指院前医疗急救 机构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 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院前医疗急救抢救病历和院前医疗 急救普通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二、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对院前医 疗急救病历的管理。 三、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 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四、

2、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 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设专人或兼 职人员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五、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六、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受调度机构派车任务时的 “任务号” 是病历中患者信息唯一的标识号码。 七、院前医疗急救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

3、求,在急救任务结束后 24 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书写院前医疗急救抢救病历: 1. 院前医疗急救中使用药物治疗,包括:口服、皮下、肌 肉、静脉、心内等方式给药。 2. 院前医疗急救中行心肺复苏抢救。 3. 对严重创伤者(包括多发伤、多发骨折、颅脑损伤、胸 腹损伤、出血)现场给予止血、包扎、固定等治疗措施。 4. 院前医疗急救中为产妇接生。 5. 以下危重患者转院时:急性心肌梗死、应用呼吸机、生 命体征不平稳、需使用药物控制的患者。 6.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严重缺氧患者单纯给予吸氧 治疗。 7. 非正常死亡者未予现场救治。 八、病历排列顺序依次为纸质病历或电子病历纸质

4、打印版、 病案粘贴单、 院前知情同意书和院前医疗急救其他服务收费标准 知情同意书。 3 病案排列顺序同病历, 其中各种单据 (心电图、 心电监护图、 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明细单、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医院患者交接单) 依次、统一在病案粘贴单上粘贴。 九、 病历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统一保存、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在每次院前医疗急救 服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病历归档。 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 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十一、病历的借阅、复制、封存与启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2013 年版)执行。 十二、病历的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十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时,所保管的病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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