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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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 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 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 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冏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1、审批权限(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 机关

2、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 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 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 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 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 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

3、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歹0市和新疆生广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 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 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 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1)核准程序及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 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

4、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 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 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a.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b. 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c.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d.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

5、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e.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 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 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 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6、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 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2)备案程序及条件届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

7、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 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 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1、审批权限(1)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的行业、影

8、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2)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1) 备案程序及条件对届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 级冏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 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 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

9、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2) 核准程序及条件对届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 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a.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 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b.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 写打印,并加盖印章;c.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d.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 准予出口的材料;e.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

10、及中央企业 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 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回复。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央企业按照商 务部的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

11、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 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 (经商处 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企业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3.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

12、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 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 备案或申请 核准。如投资方不届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 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 门。(三)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1、外汇登记申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a.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b.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c.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d.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

13、证书;e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f.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 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 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 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 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 况。2、前期费用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 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 需缴纳的保

14、证金;b. 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c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 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 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 (含), 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a. 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 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b.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c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 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

15、协议等);d. 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e. 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f.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丁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 %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 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3、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 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 境内机构事先已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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