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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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 规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 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第

2、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效”等类似用语。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 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 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

3、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 卫妆准字 xx-XK-xxxx 号”)。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号。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 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 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 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

4、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 和字号,不得有间隙。(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 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 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 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 彩、颜彩、颊

5、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 腮红、甲彩等。(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 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 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第八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直或PAPA+、防水、 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 效的检验依据。(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

6、括2和30),则标 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3. 当所测产品的SPF直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B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 和3),可标识PA域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 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 8,可

7、标识 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A 2,经化妆品抗UV厢E力仪器测定7Q 370nm2. SPF值A 2, PFA值A 2。(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 标识防水程度: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 称防水性能。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 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 40min。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

8、,所宣称 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 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第十条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 识(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 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 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 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第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

9、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 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 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 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 些使用限制。(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 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 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 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

10、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 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 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等相关用语。(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 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 50 C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 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

11、对 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 的地方。第十二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 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 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 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 品功能。第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 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 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 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

12、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第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 增补。第十五条 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 卫生部负责解释。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的功能宣传:一、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 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 污垢及多余油份等。二、消除不良气味功 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 怡等。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

13、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 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 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 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 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莪裂;防止干裂;补充皮肤的水分;使 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 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舒缓和修护肌肤; 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 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四

14、、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预防脱发;育发;有助 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减 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 张力;塑身、美体、有 助于体形健美;去除腋臭;淡化色素斑; 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防晒;防 紫外线;防水、防汗(限于防晒类产品宣传) ;防日晒引起的色斑; 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一、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 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 全;无毒;溶脂、

15、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 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 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 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 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 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治疗;除菌;抑 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 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 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 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 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 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 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 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 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 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三、医疗术语:处方;药方;经X X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 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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