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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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 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 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

2、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 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 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 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 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 为。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 构提供责任担

3、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 程成本。第七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 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白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 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 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 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4、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 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第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款监管分 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 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

5、关工程建设等费用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其他部分为非重点监管预售 款。重点监管预售款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协议。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公布监管账户。 未按规定实施预售款监管的,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及缴款方式、时间、金额 等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

6、首付款、分期付款等房价款全 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依据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 具购房专用发票。购房人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全 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为依据,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机构按照工程 建设进度核拨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 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预售款的10%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内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后,房 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以下条款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

7、点监管预售款的30%(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 点监管预售款的60%(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 管预售款的80%(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 管预售款的90%(五)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 管预售款。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审核预售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并现场查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 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一)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 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计量单等证明核准用款。(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

8、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 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三)用于支付其它款项的,应根据有关合同、通知等证明核 准用款。第十七条 监管账户内资金超出重点应监管预售款额度后,房 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预 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拨付。第十八条 预售款的收存、申请使用、核准拨付以及相关权利和 义务等监管事项应按照监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矛 发企业白行结算退款。第二十条 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 屋初始登记证明等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预售款监管。第二十一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 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证明申 请使用预售款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 期间,暂停违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并将违规行为予 以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将预售人监管账户资金日终归集至 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如有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及时拨付、 擅白拨付、挪用资金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 纪予以处理。监管机构因为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

10、管不力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白年 月 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

11、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

12、.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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