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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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办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对本区内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在进行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前,要依 法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监理备案、质 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劳保统筹

2、、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 等相关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前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 白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并按规 定记入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 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1. 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禁政 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 式发布招标公告,且要合理均衡划分标段。2.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

3、价招标。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 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非国有资 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按规模标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 标,直至过渡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3. 加强招标监管工作。严格对外地入博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 一级(甲级)以上且具有 A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高水平、高资质实力雄 厚企业集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低水平、低资质企业从严把关,提 高准入门槛。(三)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1.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 资质动态监管。认真核准企业资质条件,规范完善

4、建筑业企业专业技 术人员数据库,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流动人员 及时变更清出。新申请资质企业或专业技术、经济技术人员变更企业,先录入数据库确认,无重复使用方给予办理,杜绝人证不符、在 职不在岗等I可题的存在。2. 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及建筑类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对 业绩不达标、提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依法降低或取消资 质;对一定时期内屡次违法或屡教不改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法造成 恶劣影响的,对行业内过低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对低资质、低水平不能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对企业诚信等级评 价A级以下的,依法限制其市场行为,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取 消其

5、资质、资格(外地企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净化全区建筑市场 环境。3. 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监管。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 后,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 套,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组织机构备案表制定人员进退 场计划。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 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一致。监 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 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进行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

6、施工现场,严 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对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方 案、建筑材料、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 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四)严格实行总承包制度1 .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 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 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 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2 .加大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队伍和使用无资质队伍行为的查处力 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

7、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 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严肃查处。3. 实行施工现场建造师实名上岗制度。中标建造师必须与现场执业 建造师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建造师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 须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4.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程建造师应确保项目部关键岗 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各建筑 业企业要严格规范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 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备案手续,

8、并白觉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 加大对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查处力 度。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的所 设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 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6 .加强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拨付环节的监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 续时,应签订建设单位履约责任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招标会 签手续;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前应优先 100%付民工工资。对未 按规定拨付民工工资、未监督施工企业发放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不 予竣工验

9、收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按 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 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 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及停止 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处 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二、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加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 量安全意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 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 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 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10、 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 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 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而导致工程质量 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列 入专户储存,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施工中的使用。凡因参建队伍 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 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 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建设各方 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建筑职工

11、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 式对企业经理、建造师、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进行有计划、 有目标的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 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安 全生产的守法意识。(二)依法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 联动执法,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1.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 部位,应从原材料、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多个层面对强制性标准执 行情况、见证取样送

12、检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将质量隐 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全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2. 实行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履行承诺制度。与建 设三方签订安全责任履行承诺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履 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开工安全条件 审核、现场安全评估、安全生产告知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后要严格实 行施工现场每月安全运行状况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施 工节点的安全监督,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3.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施工中

13、偷工减料,使用不 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对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不 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 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工作的正常秩序。(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监管 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从土地出让、立项、规划、承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竣工备案到交付使用等各个环 节的监管,完善覆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突 出质量安全核心地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 我区实际

14、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监管 力量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 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监管到位。三、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管 理,镇长(主任)是本辖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 管村镇建设的副镇长(副主任)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负直接责 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村 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镇、村两级工程报建、巡查专 人管理制度,设置2名以上巡查责任人具体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 工作。巡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协调有关单位 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工程 建设有关事宜的联络工作,并将各白辖区内在建工程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有效组织落 实。要加强对镇、村两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健全 完善镇村工程建设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运转高效、信息畅通的区、 镇、村管理网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将被纳入区 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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