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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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 率,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公司外包(或外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废旧物资、 残次品等实施招标投标采购及竟卖活动的基本规范。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机构,对公司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 策,对评标结果有终审权。第五条 公司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牵头, 会同研

2、发中心、供应部、 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由招标 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需要国际招标采购 的,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如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 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 标(淮

3、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委托代理招标机构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 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达到下列范围和标准之一,乂不届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 且 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办公室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标。具体范围和标 准如下:(一)公司外包的新建、扩建、维修、防腐、

4、安装、保温、装饰等工程,施 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二)公司外购的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工器具、包装物、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三)公司外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和保险等服务,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四)公司外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五)公司废旧物资、残次品集中处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第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 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报告或物资采购计划时提出不招 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5、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 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由于供货渠道单一、采购时间要求紧、货源紧张等原因,不具备招标 采购的物资采购。并在采购计划中作出说明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规定需要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的, 已履行完毕。(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其它资料。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

6、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 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二条 自行招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会同研发中心、采购部门、使用部门、结算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图纸、 资料编制;委托招标的招标文件由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第十三条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酌情收取标书工本费,并发放标 书。其中的设计文件,可以酌情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回的,应退还 押金。第十四

7、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提倡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如设有标底的,标底 应当保密,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8、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必须同时送达(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代理机 构或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主持。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标的大小,可以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并采用当众唱标的形式。对自行招标中金额较低的 招标项目,可以在评标时当众拆封。第二十条 开标前应由监督或公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 应将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并

9、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确定评标人员。自行招标的,每次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办公室从公司评标人才库中选 择若十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由招标管理委员会两名相关委员审定后,抽签确定 3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中确定评标主持人,然后再从纪检、监察等部门 抽出专人作为监督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 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委托招标的,公司参加评标人员也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监督 人员组成,并参照上述方法确定,人数应在 3人以上。第二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

10、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即 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 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 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 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 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 召

11、开评标会。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 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文件未确 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人员应在开标前审议通过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活或者说明,但是澄活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相应者,视为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或推荐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定标会的形式确 定中标人。委托招标的,经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12、。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需要 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公司相关 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 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招标确定的采购或竟卖事项,在发票报帐审核过程中,必须报 经招标办公室审签。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由招

13、标 办公室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公司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恶意申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七)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 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4、;(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十条 评标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小组成员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 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的。(七)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人员。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可自由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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