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度 (2)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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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职追究制度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二、失职的种类:(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

2、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六)其他失职类错误。三、失职追究及处理:(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失职追究制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规定,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

3、,给予效能告诫,并把效能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挂钩。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1、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超过承诺服务期限、不按限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2、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3、不按规定进行否定报备的;4、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且被投诉查实的;5、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6、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效能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实施。经效能告诫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局党组给予诫勉教育及至

4、党政纪处理。效能告诫记录在案,并进入个人廉政档案。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可以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违法执法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所在股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机关各股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股室集体效能告诫。、对所属股室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次以上(含次)的;、在查处所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的;、股室整体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四、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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