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战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 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各诸侯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建设相适应, 各诸侯国都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变法活动, 进行了大量的法制建设工作, 逐渐建立了封建的经济、 政治和法律制度, 为以后中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学习本章应在全面了解各诸侯国变法的基础上, 着重掌握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李悝《法经》的内容及其本质,以及商鞅对秦国法制的重要改革等内容一 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一 ) 缘法而治, 事断于法由法家提出的“缘法而治” ,是新兴地主阶级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之一按照这一法制原则的要求, 国家必须制定供臣民一体遵守的法律 其次, 这一原则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 处理政务 法家这种事断于法的思想, 取消了奴隶主贵族随心所欲地治人以罪的特权, 并把刑罚变成了具有客观依据的比较稳定的惩罚手段二 ) 刑无等级这是法家关于适用法律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 法一旦制定之后, 不管身份多贵、权力多大的人,违法必按法论处管仲在改革旧制度中,首先提出了法之于人,就象度量衡器之于物一样物之轻重大小,标准在器;人是否犯罪, 应受何种刑罚,标准在法商鞅则明确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
三 ) 重刑轻罪重刑轻罪就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 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 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重刑轻罪,亦即所谓“行刑重其轻者” 对一切犯罪都应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 只有重罚轻罪, 对极轻的罪处以重刑, 才能使轻罪不生, “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 ,才能最终实现“以刑去刑”的目的四 ) 布之于众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国家把所有的法律都清楚地告诉臣民 首先,应当法律公开春秋时期的郑“铸刑书”和晋“铸刑鼎” ,已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战国时期的地主阶级掌权者继承了这一传统, 主张把法律公布于众 其次,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必使民知 法律公开只是为使民知法提供了条件, 还要使百姓明白了解法律的内容,才能达到使百姓依法“知所避就”的目的二 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一 ) 《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 《晋书 .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 、 《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 、 《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唐律疏议》也有如是记载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曾引用西汉末年桓谭所著《新论》中有关《法经》的论述,比《晋书 .刑法志》较为详细从内容和文字上看, 《晋书 .刑法志》也是引自《新论》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 《法经》 共有六篇, 分别为: 《盗法》 ; 贼法》 ; 《网法》 (也称《囚法》 ); 《捕法》 ; 《杂法》 ; 《具法》 第一篇《盗法》 “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 “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网法》 , 也称《囚法》 ,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捕法》 ,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第五篇《杂法》 , 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 内容庞杂, 其主要内容是“六禁” 第六篇《具法》 , 《七国考》也称《减律》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二 ) 《法经》的本质和特点1、 《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 故把《盗》法放在六篇之首 《法经》的内容反映了立法者的这种要求2、 《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权威的行为, 《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3、 《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4、 《法经》 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 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 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三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一 )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 扩充了新的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二是制定新的法律 随着封建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积累,人们己经不满足于法的公平, 而要求把法普遍适用且有法必行放在更重要的地位 律正是体现了人们的这种要求 用 “均布” 的律, 代替 “平如水”的法,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 《法经》只有六篇,它的内容是有限的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看来,秦的法律内容的确已大大超出了《法经》的范围, 如《金布律》 《司空律》 《军爵律》等都是《法经》所未有的二 ) 明法重刑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 和“重刑轻罪” 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 商鞅的明法, 就是制定法律和法令, 公之于众, 使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就是 “燔诗书而明法令” , 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 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在专任法治的重刑思想指导下, 商鞅制订的重刑原则主要有: “行刑重轻” 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 处以严厉的刑罚 “刑用于将过” 商鞅认为, 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罚, 就不能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 大的邪恶犯罪行为才不会发生 是 “行刑重轻” 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商鞅还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受罚 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商鞅还奖励告奸,明令规定: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三 ) 奖励耕战商鞅深信欲王天下必先强其国, 而要强国必先富国, 富国的关健是农业生产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 对于尚未免除奴隶身份的人, 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其奴隶身份。
相反,对那些贪图商贾之末利,不事农作,或懒惰不疾耕作而致贫困的, 则罚为官奴隶 此外还规定: “民有余粮, 使民以粟出官爵” 为了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在军事方面,有《军爵律》 ,专门规定按军功授爵的法规战士斩敌首可获奖赏,将领可以因军功而获取田宅、封地四 )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商鞅变法之初便 “废井田, 开阡陌” , 实际上剥夺了奴隶主旧贵族在井田制下所垄断的土地所有权剥夺旧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同时,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在秦国全境设三十一县,县级行政组织直属国君, 县令、 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 从而从制度上彻底取消了各级奴隶主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建立和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法制改革, 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 不仅给奴隶主旧势力以十分严厉的打击,而且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比较系统、完备这个改革为秦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秦国政治、 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四 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一 ) 法律内容的变化首先, 表现在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 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奴隶制的法一般是同刑联系在一起的, 主要是刑事法律 随着封建制度逐步形成, 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加以调整, 这就导致了非刑事法律的大量出现 同时,法规的增多和法律条款的增多自然使法律对某些社会关系规定的更加具体、细密 其次, 是刑罚制度上死刑的执行方法增多, 并出现了一些较轻的刑罚方法,劳役刑逐渐规范化 各国的刑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奴隶制的五刑, 这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各国在继续援用奴隶制五刑的同时, 开始突破旧的刑罚体系, 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方法如赀刑,即强制犯罪人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此外,与赀刑相类似的赎刑在这个时期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变化已突破了奴隶制的五刑体系,反映了封建法制的进步战国时期,在封建立法中逐渐把附属于墨、劓、刖、宫等体刑的劳役抽出,把劳役变成了独立的刑罚种类如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劳役刑的规范化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二 ) 司法制度的变化战国时期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变化有两点: 一是改罪刑擅断为依法判案; 二是剥夺旧贵族的审判权,由封建官僚掌握司法审判权封建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 中央集权制度取代奴隶制分封制, 也给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奴隶主贵族的审判权被取消了, 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变成了君主及各级官僚 在中央, 除君主直接行使审判权外, 还设有专门执掌司法的官吏(秦称廷尉,楚称廷理) 地方的司法工作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这一方面取消了奴隶主贵族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 另一方面, 我国历史上延续至清末的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审判制度,就是以战国为开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