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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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37号)、XX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X统计办发XX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以下统称“县级统计机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

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履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职责,全面加强统计工作,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四条乡镇(街道)设置统计工作站,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兼任统计工作站站长。各乡镇(街道)根据统计调查任务情况设置统计工作岗位1-2个,经济总量大、人口多、调查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综合统计岗1个,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第五条配备与辖区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中,2万人及以下的乡镇(街道)落实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2万6万人(不含)的乡镇(街道)落实2名专(兼

3、)职统计人员;6万人及以上的乡镇(街道)落实3名专(兼)职统计人员。村(社区)统计工作由村(居)委会副主任负责。第六条乡镇(街道)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安排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确保统计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乡镇(街道)统计领导和人员变更报备机制,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分工调整,应及时报县级统计机构(即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下同)备案;统计人员调整应征得县级统计机构同意,并按照“先入后出”原则,接任人员提前1个月到岗做好工作移交,确保统计工作连续性。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统计业务。第八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第九条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参加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第十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级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社区)开展统计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

5、、抽样调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本辖区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统计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统计机构开展农业、工业、商贸、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社会事业、人力资源等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行政管理记录,畅通数据渠道。(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加强对调查对象业务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升规入统,确保调查对象按时联网直报,不得代填代报。(五)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和统计检查工作,对发现

6、的统计违法线索和违法案件,及时报送县级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配合县级统计机构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等,组织调查对象开展自查。(六)对村(社区)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工作日常巡查及监督考核,确保统计人员熟练掌握统计基本知识。(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级统计机构下达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第十一条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如实收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人员有权

7、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并向县级统计机构举报。第四章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统计岗位责任、培训学习、人员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二)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维护、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等内容;(三)统计资料管理、信息发布和保密制度。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第十四条对未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认真审核、查询和查证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

8、逻辑性、趋势性错误。第十五条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内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盖章(签字)齐全;以电子数据文本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名称规范、格式正确;及时核查和回复县级统计机构的数据查询,并留底备查。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本级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村(社区)依法依规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统计台账;(二)统计台账包括农业、工业、商贸、社会事业、人力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应满足县级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需要;(三)村(社区)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并妥善

9、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四)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社区)的统计报表,以此作为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五)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存档;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申报更正。第十七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基本单位名录、统计人员信息、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资料、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数据汇编、各种统计制度及工作文件分类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以便查阅。对统计资料按法定保存年限妥善保管,其中

10、纸介质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汇总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电子版资料要备份。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需按程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资料完整移交后方可转岗或离职,离任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统计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对村(社区)及各类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服务。第十九条协助开展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和维护工作,及时掌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并登记。第五章 统计保障措施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推进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好保障工作。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1、办事处)要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办公用房,挂统计工作站牌子,配齐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统计专用资料柜等必要设备。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统计工作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专(兼)职统计人员和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的劳动报酬,保障统计工作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确保与省、市、县统计专线网络互联互通,满足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需要;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第二十四条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积极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第二十五条依法依规

12、向社会公众公布统计资料或提供统计业务咨询服务,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必须与县级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县级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县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体系,实现部门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能力,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省统计局关于印发XX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XX统计20163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

13、规范适用于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为“部门”)。第三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指定统计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把统计工作纳入部门重要工作议程,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四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完成相关统计任务,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以下统称“县级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

14、准、统计调查制度,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三)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县级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四)组织开展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行政管理记录;组织指导行业、系统内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升规入统,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加强统计全过程规范和管

15、理。(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县委、县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统计机构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咨询和统计监督;制定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六)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治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报送县级统计机构并协助依法查处。(七)根据行业管理职能,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本行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教科体局、人社局、卫健局、交通局、经开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文广旅局、市监局、房地产服务中心等14个部门设置统计股室并挂牌,根据统计调查任务情况设置统计岗位1-2个。县商务经信局、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发改局等5个单位设置2个统计岗位,其中1个为综合统计岗,设1名首席统计员,负责审核本部门统计数据,对外报送及发布数据,统筹协调部门内部、与县级统计机构之间、与上级部门之间的统计业务;其余9个部门设置1个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1名。除上述14个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落实1个统计工作岗位及1名统计人员。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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