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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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13-015硫 酸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0-公布 201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5.3 硫酸产品检验项目(14)5.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5.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7)

2、6 证书和标志 (19)6.1 证书(19)6.2 标志(2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8 监督检查 (22)9 收费 (2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11 附则(23)附件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4)附件2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9)附件4 企业实地核不符合项汇总表(40)附件5 检验报告(41)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1)硫 酸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3、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硫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规 格等 级生产方式硫酸1工业硫酸#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分装发烟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分装2蓄电池用硫酸稀硫酸优等品、一等品生产、加工、分装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生产、加工、分装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1.3 在中华人

4、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

6、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硫酸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琪2.4各省、自

7、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

8、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3.7.1.1淘汰类

9、: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2005年)。3.7.1.2限制类: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

10、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

11、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7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

12、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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