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照耀下大力推进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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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照耀下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循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这样的科学逻辑去深刻认识并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是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照耀下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努力做到正确认识科学立法内涵要义、准确把握科学立法客观规律、坚定开创科学立法求真之路、妥善解决科学立法实践难题。在世界文明进程中,马克思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与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是人类优秀思想文化的结晶,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指路明灯,始终放射着真理的光芒!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

2、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理论宝库和精神财富,为人类进步事业贡献了丰厚的思想资源,指明了前进方向,其科学原创性和强大实践指导力、深邃理论穿透力、巨大精神感召力,就是循着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这样的科学逻辑去迎接现实、面向未来的。这对于我们做好每项工作都具有十分强烈的指导意义。这里,笔者拟从推进科学立法的视角谈四点初浅体会。一、正确认识科学立法的内涵要义科学立法已成为当今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原则,并已取得重要进展。民众认识到快立法

3、、立良法的诸多益处,对科学立法充满期待。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其中首先是大力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必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有效性的特征,这是科学立法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法律只有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法律的权威才能树得稳、扬得高、落得实2,法律才能给人们稳定的预期,减少短期行为、杜绝投机行为,法律也才会拥有持久的执行力,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

4、前,科学立法的任务是坚持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当前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定和平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划分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地发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科学立法的目标就是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让人民满意3。立法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努力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大力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以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科学的路径,积极有效地开展

5、立法工作,推动科学立法目标的逐步实现。严格意义上讲,每一部立法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上下一致、方方面面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基于此,推进科学立法,至少蕴含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坚持科学的立法体制。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新近修改的宪法、立法法在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和规则,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立法主体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立法体制。这是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应有的体制要求。二是实行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从法律立项工作做起,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充分论证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注重立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适时进行立法论证、立法

6、听证、法律出台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等工作,由此实现科学立法工作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立法的备案审查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立法工作机制实现全周期、全链条的科学性,有效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三是采取科学的立法方式。适应不同的立法需求和任务,综合采取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方式,增强立法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四是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根据立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通过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以系统、合理、有效的立法结构和准确、严谨、简明的立法语言将立法意志很好地表达出来。 五是造就有利于科学立法的立法队伍。按照新时代的新任務新要求,努力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为立法

7、机关行使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二、准确把握科学立法的客观规律立法是一项无比神圣的事业,它是通过研究事物发展规律及建立规矩来分配平衡利益、维护公平正义4。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立法先行不可或缺。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5科学立法要求人们关注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揭示立法内在规律,对社会行为模式进行理性把握。今天我们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就是要让立法体现科学性要求,从准确认识和

8、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的角度,去发现立法规律,研究立法规律,遵循立法规律,运用立法规律,符合立法规律,其实质就是按照法律这种社会规则系统的规律开展立法活动,采用符合立法规律的方式方法,制定出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的法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循,其发展变化都有其特定的必然性。同样,能否立法、如何立法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探索和总结立法规律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对立法规律加以探索和把握。一是科学立法要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得越清楚,把握得越准确,所立之法就越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

9、义新时代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和方向性要求。新时代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实际情况和面临的现实问题,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历史上优秀立法成果和宝贵经验,使科学立法符合时代要求,经得起历史检验,更加有效地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大踏步地持续向前发展。二是科学立法要反映法律调整规律。从专业角度讲,立法要调整的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反复出现的行为问题,个别的或不具有潜在发展趋势的问题不宜通过立法来解决;同时立法要解决的是需要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问题,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

10、的问题,不宜进行立法6。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社会规范并不只限于法律规范,立法不应该、不可能而且不必要取代其他社会规范。加强国家治理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立法、任何一种关系都要由立法来调整7。立法者要着重研究适合立法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从中探索总结法律调整规律,并将这些规律运用到立法过程中。推进科学立法,需要在确定立法的调整范围和对象上做到相宜和适度。三是科学立法要坚守立法自身系统规律。立法自身系统要做到平衡协调、完整有序,立法的上下前后左右关系能得到很好的衔接。立法自身系统中各法律部门、各层级立法的配置要均衡合理,确保立法自身系统架构上的协调性、有效性,其中法律部门要门类齐全,立法层级要成龙配

11、套,不能因立法自身系统架构上的不足或断层使已有立法被悬空、虚置,尽可能地处理好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之间的协调配置关系,同时要保持各项立法在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彼此衔接,以及经济立法与民主政治立法、管理行为立法与监督行为立法、自主性立法与从属性立法即实施性立法的和谐一致、均衡有效;每项立法的结构及其各种表现形式要平衡协调有序,确保立法理念、原则、规则在目标与效果上的兼容性,确保每项立法具有完整的赋权机制和追责机制;立法所针对的问题、情况、范围、规则等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增强立法的及

12、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每项立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8。由此从立法自身系统改进和完善做起,使立法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科学立法应有的功效。三、坚定开创科学立法的求真之路立法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需要按照科学理论的指引追求真理,探求真知,实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性认识并不是对变动不居的现象世界作出经验描述,而是要揭示其中的普遍性、必然性。这种普遍性、必然性还有赖于主体能动性的扬弃或超越这种变动的经验才能达到。同样,科学立法需要在尊重立法客观规律性的同时承认并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指出:法律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或表现,

13、是“预先地、有计划地起作用”9。立法者是“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10。科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推进科学立法,必然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地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之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基本解决,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人们的立法需求不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应,而是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11。在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上,科学立法的真理性探求过程显得尤为突出。改革强调创新,具有突破现有制度羁绊的冲动,而立法强调相对稳定性、长期性。所以

14、在坚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同时,还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发展的“拦路虎”“绊马索”,为改革留出空间,并通过立法程序规则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让立法对改革起到良好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3。总之,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更明显的成效。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代风起云涌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渗透下,实现立法决策科学化具备了

15、更为坚实的基础、拥有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尽快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的机制,推进管理和治理模式创新,在决策科学化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要以推行电子政务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14。立法者完全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采用先进技术工具,把静态的调查研究与动态的系统分析预测结合起来,把定性分析同

16、定量分析结合起来,通过建立相应的仿真系统和逻辑分析系统,利用动态的、可描述的、可预测全过程的模拟工具和高效高速逻辑运算之类的认识工具,把所有影响立法活动的数据信息收集起来,加以综合集成,形成前瞻性的结论,将立法决策过程变成以先进科技手段为支撑、以良好程序制度作保证的集思广益过程。由此,走出一条科学理论指引科学实践、科學实践推进科学立法的改革创新之路。四、妥善解决科学立法的实践难题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5可以想见,在推进科学立法这样重要的实践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的情况、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同样需要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积极应对、妥善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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