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管材、 管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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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塑料管材、管件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山东长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0 年 9 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塑料管材、管件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山东长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秀华联系人王秀华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东大街 188 号联系电话13863460765传真 邮政编码271100建设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棋山路以东,鹏泉东大街 188 号立项审批部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准文号2020-371291-29-03-061983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

2、)144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6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33%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20 年 10 月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概况山东长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棋山路以东,鹏泉东大街 188号,法人代表王秀华。经营范围:水利科技领域内、节水灌溉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灌溉设备过滤器、智能大棚、农业物联网系统、无人植保飞机、农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销售、安装;IC 卡智能射频控制器、智能灌溉控制系统、土壤墒情传感器、流量计、智能水表、塑料管材管件、节水灌溉器材、自动化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

3、备、塑料机械设备、微灌、喷灌、滴灌、滴灌管、滴灌带、阀门、喷灌机、喷头、涂塑软管、微喷带、渗灌管、过滤器、模具、农膜、出水口的生产、销售、安装(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工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钢材、建材、水泵、办公用品、橡胶制品、苗木的批发零售;节水灌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项目总投资 600 万元,购置注塑生产线 1 条、PE 管材生产线 6 条、PE 水带生产线 1 条、内镶贴片滴灌带生产线 1 条、破9碎机 1 台等共 10 台(套),项目使

4、用 PE 颗粒、PP 颗粒等,能形成年生产 PE 管材 1500 吨,内镶贴片式滴灌带 200 吨,PE 水带 150 吨、内镶贴片 50 吨的生产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 44 号令)及修改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类别,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山东长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资料收

5、集,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国家政策及选址合理性分析2.1 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选用设备型号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限制和淘汰类之列。本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20-371291-29-03-061983。综合以上分析,该项目属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2

6、 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棋山路以东,鹏泉东大街 188 号。项目所在地块由莱芜金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赁给建设单位,现已签订租赁合同。项目土地原为莱芜市金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 莱中执字第 74-5 号),莱芜市金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棋山路以东,鹏泉东大街 188 号房产抵押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2018 年 6 月 13 日,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让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东大街 188 号土地给莱芜金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莱芜市金石复合材

7、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证(莱芜市国用 2009 第 1608 号)、原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原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的复函可知,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租赁该地块内现有工业厂房进行建设,属于工业类项目,符合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址合理。原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详见附图 6,原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详见附图 7。2.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 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2.4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表 1-

8、2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分析2.5 与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表 1-3 与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一)重点行业。各市要开展 VOCs 排放调查工作,重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符合内容符合性分析备注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棋山路以东, 鹏泉东大街 188 号,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距离最近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鹏山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 SD-12-B1-010(代码),位于项目

9、东北约 3.2km,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莱芜高新区省级生态红线区分布见附图 4。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少量电力、水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总量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根据收集资料可知,区域环境空气中 NO2、PM10、O3、PM2.5 存在超标现象,为此济南市政府发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环境质量底线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的通知(济政发201826 号),随着该方案的持续落实,预计环境空气将有较大改善。本项目 VOCs 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根据大气环境预测结果,拟建工程排放

10、污染物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拟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预测,拟建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拟建项目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因此在区域环境治理达到目标后,拟建项目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根据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负面清单项目准入条件:本项目不属于报告书中准入负面清单行业。要求本项目情况结论严格建设项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符合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

11、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本项目 VOCs 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符合效治理设施。放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 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确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各市应基于自身产业结构特征,结合筛查的重点排放行业,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二)重点污染物。针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活性强的 VOCs,根据国家组织开展的 O3 和 PM2.5 源解析情况,确定 VOCs 重点控制因子。对于 O3 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

12、、甲醛、 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 PM2.5 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 VOCs 的排放控制。项目产生的 VOCs 主要以乙烯、丙烯为主,属于重点污染物,项目加强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符合(三)各市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13、,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禁止建设。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项目。项目位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VOCs 废气通过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 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符合2.6 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表 1-4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排放的

14、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颗粒物,经过核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符合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项目不设燃煤锅炉。符合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位于密闭车间内,项目使用一个大车间的一部分,并对项目占用部分进行单独封闭隔离。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符合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 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位于密闭车间内,项目使用一个大车间的一部分,并对项目占用部分进行单独封闭隔离。符合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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