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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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 _公司法、中华人民 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

2、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3、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

4、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

5、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_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

6、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 _年_月_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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