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承诺书(共18篇) 第1篇:房产过户承诺书房产过户承诺书房产过户承诺书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号院(小区) 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平方米出卖给乙方;并将该房产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购房定金三、甲、乙双方议定,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上述房屋价款分 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 万元整(小写: 元)给甲方乙方在拿到甲方房产证和甲方提供过户相关材料,在办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后,乙方再交余款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在交接前对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造成产权不能过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费、暖气费、水电气费、网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 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2 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违约,应在 2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2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八、附加条款:九、本协议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十、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日期: 年 月__ _日 签定地点:房屋过户 协议书 甲方:xx-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xx-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甲方xx-x现xx-x全款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位于 房,建筑面积 平方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暂时性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乙方 ,在此期间乙方未经过甲方意不允许将该房屋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领取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和注销抵押的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注销抵押登记,解除他项权证、领取房屋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产权交易过户的签约、签字、交件、退件、立契、收取房款、领取国土证及办理国土证过户,办理维修基金过户、物业交割、修改产权交易密码、产权内档错误的更改、查阅、调取、打印内档资料、打印住房登记信息等一切相关手续。
乙方在此期间内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在此期限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产出售出租的所有事宜注明:上述房产所有权归甲方 所有! 甲方: 乙方:第2篇:房屋过户拒绝履行房屋过户 南城法院一纸通知快速执结 发布时间:-02-20 08:39:00中国法院网讯 (宁可行 曾艾雪) “没想到一纸通知书就把房屋过户手续办好了,执行局办事效率高申请执行人小罗在中对法官说道年2月19日,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罗雪打来的,称房屋已过户年,经中介服务所余小明介绍,原告罗雪向被告刘小辉购买座落于该县建昌镇天一山某处房屋一套,并于农历7月双方订立了《买卖商品房契约》,约定交清房款后,刘小辉协助罗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罗雪负担但罗雪付清房屋款项后,刘小辉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起诉至南城法院后,该院判决被告刘小辉于年12月底前协助罗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刘小辉拒不执行,罗雪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刘小辉协助执行,未果为提高法律威慑力及强化执行效果,南城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刘小辉罚款__0元同时,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决定以协助执行的方式要求该县房管局帮助罗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年2月18日上午,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县房管局,罗雪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价上涨拒不过户 买主诉反悔卖家获胜诉 发布时间:-01-06 14:58:48中国法院网讯 (张慧斌) 房价上涨,见有利可图,卖主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企图反悔年1月5日,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江华与被告肖劲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肖劲松、龙宜宜、肖龙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肖劲松、龙宜宜为多年夫妻,育有一子肖龙,自建私房一栋,登记在肖劲松、肖龙名下年,被告肖劲松被银行辞退后无任何收入来源,做生意又亏本,欠下他人外债后无余钱偿还,于是产生了出卖自建私房的想法年4月,原告刘江华之父刘文仔(已去世)得知肖劲松打算出卖房屋,便找到肖劲松告知其长子刘江华即本案原告愿意购买,经过多次协商后于年6月双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出卖方肖劲松、肖龙,出卖方证明人龙小何即被告龙宜宜父亲,买方刘江华(原告父亲),均予以了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及相关权利证书交付于原告,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14万8千元付清后向被告出具了收款证明,肖劲松、龙宜宜进行了签字确认。
年8月起,原告开始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后来,随着房价的上涨,被告方认为当时出卖的价格偏低,开始反悔,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方拒不配合,致使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被告龙宜宜辩称,首先,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肖劲松在未征得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且在房屋出卖过程中,她一直是持拒绝出卖的态度,至于在收款证明上签字,只是为证明原告已经将房款交付给了肖劲松个人,不能证明她已同意卖房其次,房屋登记在肖劲松和儿子肖龙名下,肖劲松未征得肖龙共同监护人龙宜宜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且非为了肖龙利益,行为违法无效最后,原告父亲在交易时利用肖劲松急需钱还赌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房屋价格,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龙宜宜和儿子肖龙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付清购房款后,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交付了房屋权利证书,被告龙宜宜虽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在原告付清款项后出具的收款证明书上签字予以了确认,且在被告方搬出诉争房屋直到年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于年再次起诉),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被告龙宜宜从未主张过权利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龙宜宜对被告肖劲松出卖共有房屋行为属明知。
龙宜宜在明知的前提下未作出不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反而以其行为配合完成诉争房屋的交付和房款收取,应当认定被告龙宜宜以实际行为对肖劲松单方出卖房屋行进行了追认,双方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至于是否损害肖龙利益,法院认为肖劲松和龙宜宜作为肖龙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房屋转让协议上有肖劲松签名,亦有肖龙签名,同时有肖龙外祖父龙小何作为证明人,事后龙宜宜也以其搬出房屋,在收款证明上签字等系列行为认可了该房屋转让协议,即使肖劲松出卖房屋非为肖龙利益,也应由代理其行为的肖劲松、龙宜宜予以赔偿,与善意买受人原告无关再则被告方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行为,况且原告支付的相应价款并不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综上,法院对被告龙宜宜和肖龙以买房未经得其同意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辩解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房价上涨欲毁卖房合约 判决履约还处罚金作者:王婷 胡光 发布时间:-10-11 14:13:37购房人耿某经链家公司中介与房主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款且入住两年多,未料马某取得房产证后要求再支付20万元才同意过户耿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延期违约金。
近日,__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耿某诉称,年2月6日,其与马某经链家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其购买马某所有的北三环中路房屋,价款160万元,马某保证房本下发日期起10日内办理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延期以每日300元的罚款赔偿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年3月12日装修入住至今年11月24日,马某取得涉案房房产证期间马某多次带贷款公司的人到涉案房屋,要求其配合用该房屋做抵押贷款,并且表示如果想要配合过户的话,必须再支付二十万元耿某与链家公司多次要求马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被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要求提高房屋价格,至今不履行过户义务,故耿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自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按每延期一日支付300元标准计算)被告马某辩称,涉案房屋原系其父亲的,其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取得房产证其不同意耿某的诉讼请求,房价款当时订低了,如果耿某加钱他就同意过户第三人链家公司辩称耿某所述事实经过属实,同意过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耿某与马某、链家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耿某与马某通过链家公司居间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耿某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下发十日后拒不配合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耿某主张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于法有据,且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耿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耿某按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张马某支付自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耿某支付自年12月5日起至上述房屋产权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三百元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小产权房“过户”应变通执行作者:申友祥 发布时间:-08-27 14:40:23 张某与田某与年11月相识,并于年4月7日正式结婚,结婚后无子女,未共同生活张某称,由于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甚少,田某未有尽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对其漠不关心,双方婚后仍然各自生活,因与田某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田某与其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张利青与田书艳离婚;二、__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小区十二号楼11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张某享有,田某配合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张某负担;三、张某支付田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于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前执行清我院做出()通民初字第13284号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田某并未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于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项内容在我院依法向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田某仍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执行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本案应变通执行,即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即该小产权房的登记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令该公司变更房屋权益人姓名为张某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对该小产权房强制过户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执行庭的执行依据就是判决书主文和调解书主文,只要判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并立案,为了法律的尊严,执行员就应无条件依照其执行,因此应该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将该小产权房强制过户至张某名下第二种观点出发点在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