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29日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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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级经济法(2012)2012 年 02 月 23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学习指导, 2012 年 02 月 23 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答: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仍旧要承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除非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那么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完全出资后,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申请破产等就可以了,该股东不必再拿其他的钱来清偿公司债务。一人有限责

2、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低于 10 万元,不得分期出资;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个中国公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个数没有限制。2 中级经济法(2012)2012 年 02 月 23日外国合营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作价出资是吗?学习指导, 2012 年 02 月 23 日外国合营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作价出资是吗?外国合营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作价出资

3、是吗?答: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合营企业不适用,外国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利润出资。3 中级经济法(2012)2012 年 02 月 23日 表决权与出资比例有什么区别?学习指导, 2012 年 02 月 23 日表决权与出资比例有什么区别?表决权与出资比例有什么区别?答: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出资比例为 20%的,则该股东即享有 20%的表决权。一般二者是一致的,但章程可以另有规定:比如章程规定甲虽然出资占 20%,但其享有 50%的表决权,

4、这也是可以的。4 中级经济法(2012)2012 年 02 月 29日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2)学习指导, 2012 年 02 月 29 日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2)【要点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210 万美元以下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7 倍在 210 万500 万美元之间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 倍在 500 万1200 万美元之间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 倍在 1200 万美元以上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3 倍【要点十】合营企业(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一次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1

5、.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超过 2 年。2.收购价款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 60以上,在 1 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3.合营各方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 1 个月内缴付出

6、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 1 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清算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l 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l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l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l 限制类投资项目。【注】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合同中必须订明。【要点十一】合作企业(一)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7、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提示】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二)合作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l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l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l 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l 合作企业的解散。l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8、。l 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注】(1)资产抵押是合作企业特别事项,这是与合营企业的区别之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三)合作企业收益分配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注】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要点十二】外资企业(一)设立申请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二)外资企业出资规定1.外国投资者

9、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0。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 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日内缴清。(三)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新增)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注】外资企业在经营

10、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 3 人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董事任期 4 年 不超过 3 年会议召开条件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5 中级经济法(2012)2012 年 02 月 29日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学习指导, 2

11、012 年 02 月 29 日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要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对投资人的限制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出资方式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注】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

12、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要点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内部限制(任意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

13、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注】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点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通知期限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财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注】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

14、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点四】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5、【要点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要点六】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要点七】普通合伙人退伙协议退伙自愿退伙 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除 名【注】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无论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均应当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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