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版权法对版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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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香港版权法对版权的法律保护 一、香港版权法的形成在香港,版权保护除包括计算机软件外,还扩及工业领域。香港版权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英国法和香港本地立法。自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起,英国法(包括制定法和普通法)就被引进到香港。在适用制定法方面,1965年香港立法局根据英国枢密院关于适用英国法律的命令,制定了英国法律适用条例,如1956年的英国版权法于1972年作了某些修改后并经枢密院通过,就作为版权(香港)令适用于香港。该法虽经1979年和1990年两度修正,但绝大多数规定仍在香港有效。与此同时,香港立法局根据现实需要也制定了一些版权方面的法律,如版权条例)(第39章)就是专门规定制裁侵犯版权行为的法

2、规,它是根据1956年英国版权法的基本模式而制定的。因此,香港本地版权立法是英国法的翻版,从香港版权法中可看到英国法的影子。此外,香港大多为配合英国版权法实施而制定和颁布的版权(出版通知)规则、版税制度(录音版本)规则、版权(图书馆)规则等附属规则,也只是起着辅助和配角的作用。根据1985年英国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正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也享受版权保护。该法规定,1956年英国版权法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如同适用于文学作品。该法通过1987年版权(计算机软件(扩及属土)令自1988年2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尽管自1972年12月12日起版权在香港正式受到保护,但它是完全通过直接适用英国版权法来实施保护的

3、,对此前的作品,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鉴于版权具有自动取得的特性,因此,凡在英国范围内获得版权的作品,在香港也自然受到保护;反之,亦然。由上可见,香港尚没有独立的版权法。事实上,英国版权方面的立法延伸适用于香港,己成为香港现行版权制度的基础,英国版权法在香港乃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二、香港版权的保护范围在英国和香港,对版权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制度。对创作者来讲,版权作品由于完成创作而自动产生,之后可能扩及创作者的雇主或其委托人,因此,不必向政府注册或履行任何手续。这是版权法与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重要区别之所在。然而,并非一切作品在任何地方均可自动取得版权。根据1956年英国版权法和1985

4、年英国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正法的规定,受版权法承认和保障的作品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由确定的作者本人独创的作品,即原着,这意味着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付出或作出一定程度的技能、判断和劳务。此类作品包括一切可以找到作者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绘画、雕塑、绘图、雕刻、摄影、建筑(建筑物本身或建筑物的模型)、工艺品及其他艺术作品等。第二类是在第一类作品基础上的制成品,是技术开发的产物。其版权称为企业性版权或机械制作品的版权,旨在保护对创作作品的开发所付出的资金。这类版权被视为附加、独立和分离于第一类作品版权的版权利益,实际上包括了一切不易确定的作者或者根本没有作者的制品,如录音(唱片、磁带

5、)、电影片、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印刷品版本的版式等。第三类是计算机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软件版权保护的主要根据是软件的作品性,对计算机程序而言、其采用的是特殊的语言或代码,并直接用于计算机工作,但这并不能否定其作品性,因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包含不限用途、形式的各种作品。有鉴于此,同文学作品一样,计算机软件也受版权法的保护。版权法对每一类中的每一种作品都规定了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在香港能够取得版权的作品,必须是由具有资格的人创作的。所谓具有资格的人,对自然人而言,是指在作品创作的整个期间或绝大部分时间内,作者为英国人或实施英国版权法的任何地区(包括香港)的居民。如果作者在首次发表作品时,或在发表作品之

6、前已去世,但在去世前,他是英国公民或者居住英国、香港或实施英国版权法的地区,该作品也可取得香港的版权。同工业产权一样,版权属有期限的权利,其有效期一般从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直至作者死后50年止。对法人而言,则该法人应依英国法律或英国版权法所延伸适用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律而设立。另外,属于所谓国际版权的作品,版权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具有极强的地域性,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之外,没有域外效力,因而在每个国家都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目前,由于英国的加入并通过英国枢密院颁发有关法令,适用于香港的保护版权国际公约有: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和1971年的保护录制者、

7、防止录制品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等。凡与上述公约有关的国家的作品,视同取得香港的版权而受到香港法律的保护。三、版权侵犯行为及其认定版权法把版权解释为对有关作品行使特定行为的专有权。任何人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作出或授意他人行使这种行为,即属侵犯版权。侵犯版权与侵犯其他财产权的性质相同,但由于版权是无形财产,侵犯版权行为并不表现于对版权作品实物本身所采取的手段,而在于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侵犯版权有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之分,凡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出版、改编、广播、公演、展示版权作品均构成直接侵权。除直接侵犯版权外,还有可能产生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侵权行为对版权所有人损害更大,如以牟

8、利为目的,明知故犯地从事侵犯版权的复制品交易买卖活动等,最常见的是进口商故意进口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即属构成侵犯而须向版权拥有者承担法律责任。间接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侵权延续行为和侵权帮助行为两种。前者主要是对侵犯版权的复制品的利用,包括:出售、出租侵权复制品,或以贸易或出租为目的陈列侵权复制品;将侵权复制品公开展出;未经许可进口版权作品的复制品,而不论该复制品的制作是否侵权。后者系指为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为非法公演版权作品的人提供场所等。一经确认,行为人明知其所从事交易的对象属于侵犯版权的物品,则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特定目的,如个人进修、艺术批评或评论(须注明资

9、料来源)、学校教育、资讯流通和公众利益以及通过传播媒介报告时事等对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利用,不构成对版权的侵害。四、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在追究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香港版权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特点有五:版权条例赋予香港海关保护版权的特殊使命,包括阻止对版权的侵犯。在版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向香港海关提出控诉。必要时,海关将通过扣留复制品和有关的制造设备(如模型等)直接起诉侵权者。海关通常在两种场合参与诉讼:一是与设计者标签有关,即着名设计者的产品(特别是手表)被仿制;二是涉及软件的情形,海关必须起诉。但不足之处是权利人除对是否起诉或何时起诉无法控制外,也不能从诉讼中取得

10、损害赔偿,而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理所当然地可获得损害赔偿。问题在于,取得损害赔偿大多不是权利人所真正寻求的,他们关心的是如何制止将来的侵权。由于香港海关提起的诉讼属于刑事诉讼,这对侵权者是相当严厉的,因为被告很有可能被判处监禁或课以高额罚金。比较重视运用刑罚的方法保护权利人的版权。在香港,法院对胜诉的原告采取强有力的救济。其中包括通常的命令,被告如有违反,将构成藐视法庭罪而被判刑,除非被告立即表示道歉并放弃原有立场。胜诉的原告可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一般为其法律费用的2/3或3/4.除此之外,还可取得损害赔偿的判决。可供原告选择的计算赔偿的方法有二:一是以被告所得的实际利润计算赔偿额

11、;二是根据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有关销售额计算使用费。法院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作出中期裁决或颁发禁止令。鉴于有关版权侵权案往往会延续数年,在诉讼期间,侵权行为的持续势必使权利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要发现侵权后即可迅速向法院申请中期裁决,法院在权衡所有有关因素后即作出该裁决,以防进一步的侵权,而不是放任该侵权行为持续至法院最后判决之时。虽然中期裁决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性裁决,但经常成为最后判决。另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颁发强制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禁止令,它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审理版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只有在表明被告即将失踪或毁损侵权证据时,

12、才可颁发禁止作为的禁止令。其内容主要有:要求被告接受对其营业场所的检查、提供有关争议的证据以及披露有关资料。此类命令一般由原告的律师交给被告并作为执行命令的内容,被告如拒绝,将被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根据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对刑罚方法和处罚措施作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凡是在香港播送一切电视或有声广播,受英国版权法的规范和制约,经授权许可由香港六家指定的广播机构播送,任何人拥有任何作品或其他制作的版本,作贸易或商业用途而该版本依版权法或版权条例属侵犯作品或制作所有人的版权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按侵犯版权的版本件数,每件处以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12个月,但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确信该人不知或无理由相信该

13、版本属侵犯上述作品或其他制作的版权者可除外。以贸易或商业为目的,任何人持有任何用于或企图用于制造依法享有版权的任何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侵犯版权的版本制作,除有证明使法院确信该人不知或无理由相信该制作为用于或企图用于制造任何制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侵犯版权的版本外,一经定罪,将被处以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2年。给予受权人员行使调查侵权行为权力的同时,对故意妨碍者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所谓受权人员系指总监(包括海关总监、副总监或助理总监)书面授权执行及行使版权条例的任何公职人员。上述人员依法可进入和搜查任何房舍或场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截留、登乘和搜查任何船只(军舰除外)或任何飞机(军用飞机除外

14、);可截留和搜查任何车辆;查封搬移或者扣压任何经认定是依法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侵犯版权的版本的物品,或经认定是企图用于制造任何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侵犯版本制作及任何经认定是或可能是依法规定为定罪证据的物件。任何人故意妨碍受权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或执行公务;蓄意不遵照其正当提出的要求办理或无合理解释而拒绝向其提供该人员为依法进行行使权力或执行公务而提出给予协调的要求协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由上可以清楚地看出,香港版权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除了最高刑期为2年外,还并科50000港元罚金。由于各项惩罚措施层次清楚、界限分明而有份量,所以有效地维护了版

15、权法规的尊严,使得侵权行为者有所忌惮,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同时,也便于版权所有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五、香港版权法的发展趋向香港主权回归后,随着基本法的实施,香港在维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其版权法从结构到内容将会发生新的变化。一方面,英国版权法将失去其适用于香港的依据和效力;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香港版权法不仅不能淡化,而且巫需在保护稳定中求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新发展,也将对香港版权保护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今后,香港版权法将按怎样的轨迹发展,无疑是人们所关注的。依笔者之见,香港版权法将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首先,废除延伸适用于香港的英国版权法。该法不属于香港原有法律,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生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予以废除,以割断与英国的法律关系,代之以形成一个适应本地需要的独立的版权保护体系。如前所述,目前在香港施行的版权条例及其香港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版权保护法规,基本上是以英国版权法为基础的,这类条例大多是为适应英国版权法在香港的实施而制定的。英国版权法被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废止,此类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而适时修改势在必行。就未来香港版权法而言,某些西方学者预测,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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