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04.008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大东航放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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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1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的管理。 2 依据 2.1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3013.8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 3 术语 3.1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 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 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 康状况, 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并及时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 取干预措施, 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 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

2、、 离岗时和 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 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离岗后医学 随访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2 4.1.2 应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4.1.3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4.1.4 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防治 措施。 4.1.5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永久保存。 4.1.6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4.1.7 应

3、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4.1.8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査的医疗卫生 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4.1.9 应保证职业病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2 职业健康检查 4.2.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1 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1.2 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 应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2.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査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3 4.2.2.1 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4.2.2.2 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 离原工作岗位,脱离 职业禁忌危害。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 按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2.3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2.3.1 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2.3.2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査的作业人员,不应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4.2.3.3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 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4.2.4.1 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

5、有慢性健康影响, 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 在 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4.2.4.2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4.2.5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4 4.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4.3.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 GBZ 188 执行。 4.3.2 每年应对进入油箱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参照 GBZ 188。 4.4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4.5 职业病病人保障 4.5.1 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

6、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 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5.2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5.3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脱离职 业禁忌危害。 4.5.4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 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4.5.5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5.6 作业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5 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4.5.7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职业病危害 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5 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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