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委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 欧洲创业投资发展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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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委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 欧洲创业投资发展与经验借鉴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开始有意识地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尽管近年来欧洲一些国家因爆发主权债务危机而导致经济滑坡,但英、法、德等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明显较强,原因之一即是创业投资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支撑。由于全球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两大体系,英国能够典型代表英美法系,法国、德国能够较好地代表欧洲大陆法系,所以,剖析英、法、德等欧洲国家创业投资发展历程和相关制度的演变,更利于全面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经验。为此,由中国投资协会创投专委会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2、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8部委有关司局和有关创业投资机构参加的“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不久前对欧盟总部和英、法、德3国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U5er5A1020ini55作文/8部委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 欧洲创业投资发展与经验借鉴_一、欧洲创业投资发展概况欧洲是创业投资的最早发源地,15世纪英国和西班牙投资者投资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即被视为世界创业投资的起源。1945年英国成立“3I公司”,被视为世界最早的创业投资基金。但是,由于政府以前未建立制度化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并没有很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直到二战以后,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

3、计划”,创业投资才在美国发展成为专门行业。到上世纪80年代,欧洲的创业投资开始起步,但明显落后于美国,以至于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总结欧洲科技落后于美国的原因时,曾经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创业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一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英、法、德等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创业投资的政策,创业投资才在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发展起来,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发展地区。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统计的资料,自1995年开始,欧洲广义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到网络泡沫破灭前的2000年,欧洲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当年募集资金规模达480.

4、23亿欧元,当年投资规模达349.86亿欧元(见图1)。2001年网络泡沫破灭后,欧洲创业投资基金与全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经历了4年调整期,但是自2005年起又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期。到2006年,欧洲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年度募集资金规模达1123亿欧元,是2000年峰值的2.34倍;年度投资规模达712亿欧元,是2000年峰值的2.03倍。尽管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欧洲创业投资业也造成了冲击,导致2009年新募集资金规模和投资规模均显著下降,但是到2010年又很快开始复苏。为便于对全球各地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进行横向对比,新兴市场私人股权投资协会对2008年全球主要地区“创业投资基

5、金年度投资规模占GDP比”作了比较。结果发现:欧洲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规模占GDP比为0.58%,虽然低于美国,但显著高于亚洲新兴市场地区、南非、拉丁美洲和我国。 从欧洲地区的国别看,以相对繁荣的2008年为例,全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募集的基金规模为814亿欧元。其中,英国占58.8%;法国占13.7%;德国占3.0%,3个主要国家合计占75.5%。全欧各国吸引的创业投资额为541亿欧元。其中,英国占41.61%;法国占16.21%;德国占13.08%;3个主要国家合计占70.90%。二、欧洲主要国家发展创业投资的主要经验自2000年至2009年,全欧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了72900多家

6、企业,为促进欧洲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社会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在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过程中,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宝贵经验:(一)运用财税优惠政策改进创业环境,形成创业与创业投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生生不息的创业活动对外源性创业资本的持续需求。由于现代科技革命的中心在创业投资制度形成以前就已经从欧洲转移到美国,加之欧洲国家的市场腹地也远小于美国,使得现代欧洲在创业的区位优势上远不如美国,这实际上构成了欧洲创业投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但是,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通过出台相关创业政策,有效地改进了创业环境,在

7、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区位优势上的不足。为了有力扶持创业,英国长期保留有两大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对初创期企业,第一个1万英镑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530万英镑之间的利润减按1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50万英镑以上的利润才实施30%的全额税率。二是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可按15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给欠发达地区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英国政府还成立有专门的凤凰基金。2004年,法国率先在欧洲大陆推出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计划(JEI),对中小企业赚取的第一个38120欧元应纳税收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每家中小企业的年

8、度最高抵扣额可到6097961欧元。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财政补贴,如ANVAR计划等。在德国,对小企业购买可移动资产,除政府可提供购买成本527.5%的直接财政补贴外,还可以在按照一般折旧法提取20%折旧的基础上,再提取20%的加速折旧。(二)借助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引导私人部门资金参与设立从事中早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欧洲在金融组织体系上不同于美国。美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能从事投资业务,这给创业投资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欧洲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由于很早就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就可以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从事投资业务,加之欧洲的中小银行数量众多,这在一定程

9、度上挤压了欧洲创业投资的发展空间。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政府仍然注重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私人部门资金参与设立主要从事中早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1994年,在欧盟成立后不久,欧盟委员会即根据欧盟研究与开发纲要,推动成立了欧盟投资基金。欧盟投资基金作为一家欧盟层面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欧盟地区的国家和区域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极大地促进了欧盟各国和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欧盟投资基金的支持带动下,目前全欧已形成“欧盟总部欧盟成员国省州市”3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不仅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先后设立了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少成员国的省州

10、市(如英国苏格兰)也设立了地区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是在3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下,私人部门对参与创业投资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热情。欧洲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跟投和种子基金等3种主要形式,不同引导基金的具体支持方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欧盟和英国、法国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方式,德国和英国苏格兰地区则采取多元支持方式。但是,无论是何种支持方式,均体现了“最终引导私人部门资金支持中早期创业企业”的宗旨。为确保这一宗旨实现,欧洲主要国家除了对支持标的企业的规模有严格要求外,还普遍规定了支持金额的上限。例如,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有关部门规定,引导基金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跟投比例虽然可以提

11、高到70%,但要求对每家企业的投资不超过500万欧元,每一轮投资不超过250万欧元。再如,英国苏格兰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子基金的,所支持子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应当在50万200万英镑之间;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引导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跟投金额应当在10万100万英镑之间;以种子基金形式直接投资种子期企业的,对种子期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不高于10万英镑。 (三)在努力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税收透明问题基础上,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看,由于欧洲大陆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税收政策的灵活性要远远小于作为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在英美等非成文法国家,通常是按照传统的公司

12、、合伙二分法,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则不作为纳税主体,而只需在合伙人环节征税。尽管在后来的实践中,合伙企业为了取得广大合伙人信任,往往是不断地借鉴了公司的机制,使得治理结构越来越类似于公司,国家法律后来甚至还承认了合伙的法人地位,但在税收地位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仍可申请作为合伙企业,无需在合伙企业环节缴税。在法、德等成文法国家,较早就形成了有关合伙企业的成文法,并适应实践的需要而不断修订完善。但在合伙企业不断引进公司的机制并拥有法人地位以后,国家有关税法便按照“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合伙企业也作为纳税主体,与公司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正是这种比较僵硬的税收法律体制,使得有限合伙型企业

13、在欧洲大陆国家长期缺乏税收上的优势。但是,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法、德等不少欧洲大陆国家通过各种基金组织形式创新和税制创新,为创业投资基金创造相对宽松的税收环境。在法国,尽管早在1804年即通过民法典明确了民事合伙,早在1807年即通过商法典明确了商事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但由于合伙企业需要与公司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一直都未曾按合伙形式设立,而是按公司形式设立。为扶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1985年法国发布了创业投资公司法并为之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性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该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透明和双重征税问题,加之税收优惠政策附加了过于苛刻的限制性条件,其

14、实施效果不佳。为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透明和双重征税问题,1993年法国通过立法,创设了目前全球独一无二的“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FCPR)制度。为了避免基金本身作为纳税主体,“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不得设立经营班子直接从事投资活动,而是应当委托独立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尽管“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的治理结构不同于合伙而更类似于公司(如在治理机制上,管理人不需要像合伙那样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接受投资人的监督约束,对不称职的管理人,投资人可随时予以撤换),但同样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纳所得税,而只需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由于“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的税制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了税收透明和双重征税问题,很快

15、成为法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对投资者从基金所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如果基金运作和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均免于缴税:(1)基金将50%以上资产投资于非上市企业或市值不足1.5亿欧元的小型上市企业;(2)基金在所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5%;(3)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满5年以上,或虽然持股不满5年但将投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对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资本利得,一般情况下需缴纳19%(2011年以后上调到20%)基础性资本利得税,另加12.3%社会捐金,但如果投资者持股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可免缴基础性资本利得税,而只需缴纳12.3%社会捐金:(1)持有基金份额不超过25%;(2)持有基金份

16、额满5年以上。1997年,法国还出台政策,如果一家“投资者共有创业基金”将6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即可作为“投资者共有创新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额的22%核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该应纳税所得可以是从其他来源的所得)。基金所投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1)系非上市企业;(2)注册在欧洲经济区;(3)就业人数为22000人;(4)经法国创新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将15%以上可支配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资料,在西班牙、荷兰、卢森堡等国,为了鼓励市场按照公司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国家通过立法,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型投资基金也可作为“投资管道”,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纳所得税,只需在投资者环节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促进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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